江西:餐饮行业收取包厢费或面临停业整顿

11月30日上午,宣传贯彻《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实施办法》已于今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明确餐饮行业收取包厢费或面临停业整顿、网购药品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等内容。

收包厢费开瓶费最高可罚5万元

近年来,开瓶费、包厢费、最低消费等涉及餐饮行业的消费纠纷累见不鲜。对此,《实施办法》规定,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因不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对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如果经营者主动赔偿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网购药品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

《实施办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将“药品”排除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外。

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同时相应规定完好商品退货时,该次消费获得奖品、赠品的,应当同时返还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

经营者违约应退回预收款并承担利息

预付式消费已经涉及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是产生消费纠纷的重灾区,《实施办法》在防范预付款消费风险方面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联系方式、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暂停营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明确12类欺诈消费者行为

对于此前较难认定的欺诈行为,《实施办法》予以了明确,明确了12类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短尺少秤、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二)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三)销售的商品达不到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却故意隐瞒或者不作如实说明;(四)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雇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五)以虚假广告、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六)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七)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八)骗取消费者预收款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九)销售伪造检验、检疫结论的商品;(十)销售伪造产地、生产许可证等标志,或者伪造、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的商品;(十一)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实施办法》明确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除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职业餐饮网编辑   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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