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怎样收取“春节加班费”才正当?

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已在店门外写了告知。

对此,有律师认为:如果收费项目是“服务费”,则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只要预先告知了,收费就无可厚非。但若是“加班费”,消费者就可以拒付。“加班费是企业经营者发给加班员工的工资,企业经营者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这位律师的观点不无道理,“服务费”与“加班费”的确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关系,也确实有消费者与经营者方面的支付人区别。问题是,不管告示牌上写的是“加班费”还是“服务费”,实质上都是由经营者所收取并支付给员工春节加班的额外报酬,哪种也不是顾客自愿付给服务人员的“小费”。况且,与国庆节、五一节等其他节假日不同,春节作为中华民族的最重要节日,谁都是想与家人团聚不愿加班的,不依法支付员工300%的工资,也确实难以留住员工。既然实质是“加班费”,难道仅仅因为“加班费”与“服务费”的文字问题就有合法与否的区别吗?

餐馆经营者与顾客之间关系的关键,不是以提高菜价方式收取员工加班费合适、还是菜价不变以另收“服务费”或者“加班费”的方式合适的问题,而是顾客能否接受、经营者有无欺诈行为问题。毕竟,前者不过是一种名目问题,怎么收也不影响消费与服务关系的实质,而有无欺诈行为直接影响顾客的选择权和双方关系的有效性、合法性,所以双方能否合意、意思是否真实才是最重要的。

记者就此分别询问了物价投诉热线和消保委投诉热线。前者表示,“如果饭店确定是收服务费,只要他们明码标价,就不算价格欺诈”。后者答复称,如果在消费行为发生前,饭店已将加收服务费的事告诉了消费者,那么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两者都没有说只能以“服务费”名义收取,不能以“加班费”名义收取。

对此,张先生称,店家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当时点了10个菜,共328元,吃完饭结账时,让付426元。询问原因,让去看门外的玻璃板。到门外一看,才发现玻璃板的上半截写着问候语,下半截写着“温馨提示:春节期间加收30%加班费”。“他们把收费提示写在最下面,而且字号也小很多,如果不留意,还以为仅仅是节日问候语,谁知道他们却在问候语中暗藏玄机!”

可以看出,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餐馆的“明码标价”不规范。他们虽然对“加收30%加班费”进行了明码标价,但因为字号与方式的原因,难以引起注意,致使一些顾客实际上不知情,加收费用自然在他们意料之外,使他们被蒙骗。在此意义上,把这种容易蒙人的“明码标价”称为隐形的欺诈也不为过。

有鉴于此,通过该事件真正应当引起反思和进行治理的,是经营者的明码标价方式。也只有通过规范和治理,确保价目表等正常标价之外的任何费用或加价,能以适当方式为每一位顾客在消费前真正知悉,确实拥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权,明码标价才有意义,经营者才能免除欺诈之责。(职业餐饮网编辑  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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