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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林斐)在旅社做厨师顺便充当“内线”,打探到携带大量现金的房客后便伙同他人伺机抢劫。近日,由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被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刘某某被一审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1年,天津籍张某经常来滨州办理业务,每次都入住滨州市滨城区某旅社。该旅社厨师刘某某发现张某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入住后,找到朋友高某某预谋对其实施抢劫。9月某日,张某再次入住该旅社。刘某某打探好张某入住的房间后,通知高某某当夜作案。当夜9时许,高某某赶到该旅社,却被刘某某告知旅社内仍然有其他吃饭的客人,高某某于是在该旅社后门等待时机。次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通知高某某,张某已与一小姐睡熟。高某某于是戴上早已准备好的头套、手持菜刀闯入张某所在房间,并持菜刀威胁张某,抢走其放于床头柜内的黑色提包一个,内有现金四万三千余元。
公安机关接警后经过缜密侦查将刘某某和高某某抓获归案。另查实,刘某某尚有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遂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