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媒体报道金百万时尚餐饮被法院强执,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商标权受到侵犯,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北京金百万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金百万”商标图形和文字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10万元。
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本公司是第3410159号“金百万”商标和第3381813号图形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作为原告最重要的商标之一,从1992年起持续使用至今,不但作为企业形象标识广泛使用于原告各地的连锁店和加盟店,并使用于餐具及礼品上,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北京金百万时尚餐饮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允许,擅自将上述商标文字用于其公司名称中,同时,上述商标图形和文字也被用于其经营的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中心街甲5号的餐厅照片、店内装潢和其他物品标识上。
2011年11月18日,多家媒体以“金百万时尚餐饮被强执”为题,报道了北京金百万时尚餐饮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新闻,由于其名称含有“金百万”三字,导致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和商誉受到损害,损失十分严重。且被告使用涉案商标获得了巨额的非法收益。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