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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大就打折”一餐馆在在公众号发营销软文 被工商局处罚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在调查中发现,某餐饮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号文章进行“软文”性质的广告宣传活动,其内容含有“小三”、“胸大就打折”等。

该公司及广告主利用这些低俗的语句博取公众眼球,有损社会良好风尚,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上述广告内容完全脱离了餐饮服务的范畴,背离了社会良好风尚,对女性有侮辱性的表现,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精神。

同时,有鉴于互联网的开放性,难以屏蔽未成年人的阅读,必将极大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无法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得到有效的保护。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规定,工商朝阳分局分别对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主做出了严厉的处罚。

目前,上述违法内容已经删除。

北京朝阳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社会新兴业态不断出现,新兴业态的经营者可以突破行业的规则,但是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新兴业态经营者出现违法问题危害的一定是社会、公众、消费者、同行业者。

新兴业态经营者成长过程中可能是无规则可兹参考,这就更需要经营者以社会责任感自加约束,而不是自我放任。

互联网带来的影响不仅是对广告行业本身,还因为互联网广告广泛而无限制的传播,一旦产生危害性,将极大的影响广大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极大影响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