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背景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餐饮行业的包间费和最低消费“一般是指餐饮行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从收费项目来看,包间费和最低消费都是针对餐厅包间消费,二者应只收其一”。针对此观点,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明确表态,所谓最低消费与包间费不属于同一性质的收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不属于差异化服务收费,不应当成为所谓差异化服务收费的借口。如果“二者应只收其一”,其结果会将违背大多数消费者意愿的最低消费合理化,有悖于清理和规范餐饮行业不合理收费的要求。此事再次引发社会上关于最低消费和包间费的热议,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和包间费是否合理?如何才能规范?且看各方说法。
谢正军/图
推升过度消费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组宣部主任 李蕊
最近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当前,在全社会倡导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大环境下,餐馆、饭店顽固坚持设置最低消费,直接引发推升过度消费,加剧助长了铺张浪费,不仅有悖于勤俭节约的道德尺度,也不利于提倡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助长了浪费奢靡之风,应该彻底取消。
同时,饭店餐厅最低消费的设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依据《消法》的精神,餐厅其实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价格主管部门应干预并制止上述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餐饮行业组织、餐饮经营者应该加强自律,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能够为整个社会形成适度消费的良好风气发挥正能量,积极作为,彻底取消餐馆设置的最低消费。
健全行业规范
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 陈钟林
收取包间费是为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从这一点来说争议不大。但一些餐饮企业收费时不明确,包间费、最低消费、服务费分界不清楚,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问题。应该规范餐饮行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减少由此造成的消费者和商家的矛盾。
一些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其中有市场资源短缺的因素,因为物以稀为贵,需求大,是由于竞争不足导致的一种不充分的市场行为。目前大多数商品都有严格明确的标准,但对于服务,标准却长期缺失。加上准入门槛低等原因,餐饮行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开瓶费、服务费、最低消费等问题都与此直接相关。因此,无论是行业主管部门还是行业组织,都应该从标准入手,健全、规范行规,不断提升经营者尊重消费者权利的自律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不让餐饮企业随意收取所谓的服务费或设置最低消费。此外,在规定制定方面,有关部门要统一原则,各个部门要协调一致,建立一个通行的规定,共同管理好餐饮行业。
另外,目前餐饮行业菜品的价格过高,餐饮行业对提供的菜品应明码标价,不能随意提高价格。对收取开瓶费、服务费,设最低消费的餐饮企业,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定期抽查,加强监督管理,商家也要遵守诚信服务的商业道德,不能欺瞒顾客,所以,要解决最低消费和乱收服务费的问题,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是最基本的措施。
提供特色服务
北京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专家 董金狮
现在,餐饮企业以提供差异化服务为借口,但不一定非要落在包间费和最低消费上,比如餐饮企业可以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按照服务水平的高低,消费者自愿提供一定的小费作为奖励。这更能体现服务质量,并让消费者相对自愿多花一笔钱。更重要的是,这是双方自行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消费。提供差异化服务,餐饮企业更多应从提高菜品质量、服务人员个性化等特色服务上来考虑,维护消费者和餐饮企业的良好关系。
针对目前餐饮行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以及服务费、包间费的行为,要从以下几点规范餐饮市场。首先,政府和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不应该鼓励设定最低消费和收取服务费、包间费;其次,餐饮企业必须在消费者点单前对这些收费进行提示,或者在门厅、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要事后才告知。如果餐饮企业没有明示就涉及强制消费;再次,如果消费者不愿意付服务费、包间费,或者没有达到餐饮企业规定的最低消费额度,餐饮企业也不能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另外,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自觉抵制设最低消费和收取包间费的餐厅,形成全社会都拒绝的氛围,这样的话,最低消费才会越来越少。
明示不意味合理
西南林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春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的权利。有观点认为,餐厅只要在消费者进行消费前明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确实属于餐饮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应该在法律法规、公平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不能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来应该吃多少点多少,最低消费变相地强迫消费者多点菜、多消费,明显违反了《消法》,是一种以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来强制交易的行为,属于不公平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客观上造成了更多资源的浪费,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不能因为提前向消费者明示了,就认为最低消费是合理的。
对餐饮行业的最低消费、私下规定收取各种服务费的行为,只要是接到消费者投诉,有关部门就要严肃处理。目前来看,餐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消费者有充分选择消费场所的自由,要规范很难,只能通过事后的监督和惩戒来改变目前餐饮业的畸形收费。
市场自行调节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 朱毅
设置最低消费现象在餐饮行业一直存在,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讲,餐饮业是高度市场化的行业,餐饮企业有包括定价权在内的广泛的经营自由权,餐饮企业只要在消费者进行消费前明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如果不愿意承担最低消费,不愿意多点菜、点贵菜,有权利拒绝,没有强买强卖。这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应该强制取缔,而要靠市场来调节。
从观念引导上来说,政府和社会舆论应该提倡拒绝奢靡之风,干预和强制取消最低消费和包间费并不好,市场行为要靠市场解决。目前,北京一些中高档餐饮企业开始取消最低消费,这是顺应潮流与时俱进的行为。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和收取包间费是利益驱使,保证餐饮业自身的收益和绝对利润,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讲,这种行为如果遭到消费者拒绝,都不去这种设置最低消费的餐饮企业消费,在激烈的竞争中,餐饮企业就会逐渐取消这种规定,这是一个自生自灭的过程。
另外,设置最低消费和收取包间费涉不涉嫌强制消费,要从两方面来看,因为不是所有的餐饮企业都设置了最低消费,消费者有选择权。如果餐饮企业提前告知要收取包间费、服务费,还有最低消费,消费者自愿选择去,双方就形成了一个契约,属于愿打愿挨的行为。如果餐饮企业没有提前告知,只是在就餐后向消费者收这些费用,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