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餐饮行业一些包房收取各类“最低消费”已司空见惯,这种现象是否合理?“最低消费”到底该不该收?该收,有什么依据?不该收,违反了什么规定?
“最低消费”五花八门
●很多餐馆包房的“最低消费”动辄三五千元,有的餐馆则变相提价
3月26日晚上,笔者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餐馆,一进门服务员就提示“包房的‘最低消费’已经取消,只是菜品价格略有不同”。笔者觉得挺划算,就进入了包房用餐。
可到了包房,一看菜单,大家的第一反应都是“这菜价提高得可不是一点点啊!”餐馆领班赶紧出面“救火”:“现在我们旗下的所有餐馆不仅取消了‘最低消费’,连服务费也取消了。每个包房都有专门的服务员提供服务,所以包房的菜价比大厅略贵一些。”
88元的臭鳜鱼在包间里变成了98元,12元一碗的热干面变成了16元,就连米饭也从2元一碗变成了3元。这么一算,每道菜的提价幅度都在10%到30%之间。不仅如此,一些在大厅中可以点到的物美价廉的菜品,在包房的菜单上也没了踪影。“还不如以前多交10%的服务费呢。”大家纷纷议论。
本来以为无“最低消费”的包房实在不大实惠,大家也没敢点酒水,就这样一顿饭下来,虽然吃得和大厅里差不多,但是却多花了200多元。也许是在包房里的抱怨引起了餐馆服务人员的“警惕”,结账时的消费小票上,餐馆名称被齐刷刷地撕掉了。手里拿着这张“无头”小票,笔者也只能苦笑。
笔者的经历绝不是个例,在餐饮业中,“最低消费”可谓是五花八门。
这几天,笔者了解到,北京王府饭店JING餐厅,包房“最低消费”3000元,另收10%的服务费;以经营北京家常菜为主的小王府日坛店,小包房“最低消费”2000元,大包房“最低消费”5000元,且不包含酒水消费……如今北京市的很多餐馆,包房的“最低消费”动辄三五千元,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
餐馆明码标出包房的“最低消费”金额,消费者大不了去大厅用餐,或者干脆换家餐馆,相比这样的“明枪易躲”,笔者经历的“暗箭”更是让人心里憋屈,有苦难言。
和亲朋好友在餐馆包房中聚餐,本来既有面子又尽兴。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最低消费”,有面子变成了硬撑面子,尽兴变成了扫兴。消费者付出了更多的费用,却没有吃到更好的饭菜、得到更优质的服务。
现如今,包房“最低消费”在消费者中间是人人喊打,但是“最低消费”却不像“过街老鼠”那样失魂落魄,相反却是大摇大摆,横行在城市的餐饮业中。
各方观点众说纷纭
●商家:不设“最低消费”,难收回成本;专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最低消费”到底该不该收?商家和专家各执一词。
商家认为,一个包房投入上百万,如不设“最低消费”,很难收回成本。
当被问及“最低消费”违反中央的政策精神,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什么还要坚持设“最低消费”的问题时,商家的态度很复杂:一方面,商家大多表示不大清楚最近的政策,同时还颇有底气地宣称绝大多数餐馆包房都设有“最低消费”,又不是独我一家;另一方面,商家也大吐苦水,说包房菜品和服务质量都更好,投入更多,设置“最低消费”理所应当。
北京紫云轩茶事餐馆人员在接受电话咨询时说:“我们整个餐馆只有一间包房,装潢极好,环境极佳,不仅能吃上大厨研制的‘创意菜’,还能享受到多个服务员的服务,‘最低消费’5000元实在不算亏。”
北京梅府家宴的说法则是,餐馆的厨师都是高薪聘请,服务员也是清一色经过培训的,一个包房的投入就过百万。如果没有“最低消费”,餐馆恐怕就难以继续经营下去了。
消费场所的“最低消费”到底合不合理、违不违法,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的观点很明确,“即便餐馆在店堂告示,明示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信息,这种行为也违犯了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违背商业伦理。‘最低消费’条款属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是无效合同条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刘俊海看来,“最低消费”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吃多少饭,交多少钱,天经地义。但是,按照最低消费条款,即使消费者吃不了最低消费金额的饭,也要缴纳最低消费金额,这属于掠夺消费者财富的行为。同时,这与党中央倡导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政策更是背道而驰。
专门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将“最低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经营者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在收费时却按“最低消费”标准强制收取,这属于不公平交易;为满足“最低消费”金额,强制要求消费者增加本不需要的消费,这属于强制交易。另一方面,虽然经营者告知了消费者有“最低消费”,但是“最低消费”价格奇高,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这如同出租车拒载,同样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姚海放则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
如果只是部分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条款,消费者有选择其他餐饮企业进行消费的自由,这种情形不会损害企业间的竞争,也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最低消费”条款成为餐饮行业的普遍做法,这就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进一步,如果设定“最低消费”成为餐饮行业的行业标准,就不仅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损害,更有可能存在行业协会垄断的嫌疑。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或向消协投诉,或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保留好相关证据
姚海放认为,如果从市场规制的角度考察,对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行为的处罚主要应由工商局来执行。但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直接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设置行政处罚。
对此,刘俊海建议政府执法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处罚与行政和解等法律职责,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甚至吊销其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
“对于执迷不悟的商家而言,行政指导是教育,行政处罚也是刻骨铭心的教育。当然,信誉制裁也很重要。执法部门把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也要把善待消费者、告别‘最低消费’的商家列入红名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特别强调,对于餐饮行业中形形色色的“最低消费”,不仅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遏制,消费者本身也应当强化维权意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自发进行抵制。
面对餐馆包房的“最低消费”,姚海放支招: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或选择在大厅就餐或到没有“最低消费”的餐馆就餐,避免助长此类餐馆的行为;或与餐馆进行协调,声明“最低消费”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而无效,消费者有权按照实际消费情况来支付费用;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向工商主管部门举报,请求对纠纷进行处理。
当然,最终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并责令商家返还额外收取的餐费。但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
对于投诉,乔新生指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价格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实行的是事后监管,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到现场及时处理,结果导致消费者的投诉成本巨大,许多消费者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愿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这是我国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王比学 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