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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菜单标注“时令价”也属违法行为?

进入包间得知这里有最低消费、饭店只提供收费的消毒餐具、遇到“霸王条款”店员改成口头告知规避责任、菜单上只有数量没有重量,甚至不少菜品写的是“时令价”……

昨天,苏州市消保委公布了苏州餐饮服务业消费体察报告,发现不少餐饮店霸王条款依旧,哪怕是一些高档的餐厅,也同样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问题一:包厢设“最低消费”是否属“霸王条款”

长期以来,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服务费”等经营行为一直普遍存在。不少餐饮企业认为,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权设置最低消费标准,并且从企业经营成本的角度考虑,包厢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大堂,消费环境也更好。

不过,消费者对此并不买账,由于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进入餐饮企业消费,消费多少是消费者权利,设置了“最低消费标准”,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这一情况,苏州市“3·15”律师志愿团认为,企业确实享有经营自主权,但这个“自主权”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对于消费者来说,餐饮企业设置了最低消费标准,加收服务费等经营行为,如果消费者事先无法选择,进店后被告知,依据中国人的社会习俗,消费者明明心里不痛快,但依然会勉强继续消费。”律师志愿团觉得,这里的关键点是“事先明知”。

如果消费者“事先明知”某饭店是设置“最低消费”,那么,消费者在消费前就会做出判断或选择,“消费”或“不消费”,或换一家店消费;如果消费者是被迫的,内心因习俗、面子勉强消费,这都是侵犯消费权益的行为。另外,如果餐饮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一个区域形成普遍的习惯,所有的饭店都设置了“最低消费”,那不管消费者是否“事先明知”,都是“霸王条款”。

结论: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行为,必须达到“事先明知”或“告知”。如果遮遮掩掩,搞一块小的“店堂告示”,达不到消费者“事先明知”或“告知”的效果,就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问题二: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是否合理?

目前,我市大多数餐厅提供给消费者的餐具,都会标注有偿使用字样,有时毛巾也是如此。

经营者通常认为,一次性餐具应该收费,因为一次性餐具凝聚了企业更多的劳动力,付出了更多成本,但消费者觉得餐厅提供清洁卫生餐具本来就是对方应尽的义务,是餐厅提供就餐的必备品。

律师志愿团分析说,当消费者去餐厅就餐时,餐厅提供餐具确实是其必备的服务内容之一,“例如消费者去买把锁,经营者一定要配有钥匙,钥匙相对锁来讲就是从物,从这个角度理解,餐厅要求消费者支付餐具费是不合法的。”

另外,从合同履行角度以及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来分析,消费者到餐厅消费与餐厅形成合同关系,且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因此餐厅提供的餐具必须是对消费者健康有保障的,所以提供一次性餐具即使凝聚了更多劳动力,也都是经营者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题中之义。不过,假如消费者有特殊喜好,如必须是银质餐具或者是骨瓷餐具的,经营者可以在进行相应服务后要求收费。

结论:餐厅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是义务,不应该再额外收取费用,但如果是“私人订制”,就应该买单。

问题三:“霸王条款”改口头告知就不算侵权了?

虽然,新《消法》为“霸王条款”上了一道“紧箍咒”,但经营者却也懂得“变通”。

目前,很多经营者改用口头告知取代之前的厅堂的告知,如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服务员会说“自带白酒,必须点饮料”,这样口头告知行为是否就不算侵害消费者权益了呢?实际上,“霸王条款”改口头告知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口头告知的时间节点。律师志愿团分析,从《合同法》角度,订立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合同之初明确口头告知存在一些所谓条款,例如预订餐厅时,服务员明确告知该餐厅消费“自带白酒,必须点饮料”,属于经营者企业自主权的体现,消费者可以选择同意也可以拒绝。

但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消费合同已经成立,即消费者已经去餐厅用餐,或者已经用餐完毕,服务员再告知店里的一些“规矩”,且这些规矩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如此,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这些规矩对消费者来说没有约束力。

结论:经营者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把“霸王条款”改成口头通知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也是违反新《消法》的行为。

问题四:菜单上可以不标重量或写“时令价”么?

这个情况较为普遍,尤其在一些高档的酒店,菜品只标注数量和名称,没有标注重量(主辅料的分量一般也不标注),或索性标注“时令价”。那么类似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经营者认为,菜单只标明菜品和价格,已经告知消费者消费相关信息,不属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是一种“行规”;且菜品标时价,客观上菜价一直处于变动状态,标注明确的价格有障碍。同时时价标注相当于告知消费者消费价格,因此也没有侵害消费者权利。但消费者觉得,这有违明码标价的法律要求。

实际上,菜单是否应该数量和重量一并标注,其实质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常识问题,经营者提供的餐单应该包含数量和重量,如一只“八宝鸭”,标价100元,没有标注重量,消费者从价格是无法判断其重量的。很明显这样的标注方法从形式上不能满足消费者对事物的知情。

不过在“时令价”的问题上,新《消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时令价”明显违反了此条规定,不照此实施,就是一个违法行为。而如果菜品价格必须通过消费者询问才可以得知,也属于不规范的经营。

结论:虽然现在菜单只标数量不标重量和菜单标注“时令价”是“行规”,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这种“行规”应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