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饮料,却被收取高额开瓶费。
温州网讯 自带了一瓶20多元钱的饮料,却被商家收走了80元的开瓶费。近日,市民黄女士在市区某餐厅就餐时,因自带饮料被商家发现并收取了开瓶费,向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
消费投诉
自带饮料被收开瓶费
8月中旬,市民黄女士与朋友相约在市区瓯江路某餐馆就餐。黄女士说,聚餐当天,他们自己带了一瓶饮料,饮料是从国外特地带回来,没想到正要打开时,服务员却来告诉说“顾客自带饮料要收取开瓶费”。
尽管觉得不合理,但想到饮料都特地带来了,黄女士等人最终还是接受商家的要求,被收取了80元的开瓶费。
事后,黄女士越想越郁闷。她说,饮料才20多元钱,开瓶费却被收了80元。而且自己买的饮料,凭什么要给商家开瓶费。随后,她向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想弄明白“这开瓶费究竟该不该被收”。
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介入下,餐馆才将这80元钱退还给了黄女士。
据了解,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媒体的采访函中就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昨日,记者就此在我市一些酒店进行了走访,在对待消费者自带酒水方面,不少酒店自定有一套“规矩”,其中除了有收开瓶费的,也有一些酒店规定只允许消费者携带指定酒水。
部门说法
这种做法已违反《消法》
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合理吗?对此,鹿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吴滢表示,饮料、啤酒、红酒、白酒等都属于酒水范畴;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行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违反《消法》,侵犯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如有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保委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