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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厨师砍同事 公司负全责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一厨师在工作中被同事突然砍伤,而经鉴定,砍他的同事患有精神分裂症,可免于刑事处罚。可医药费由谁来承担呢?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同事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交由法院判定。

  张某与高某均是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公司的员工,从事厨师工作。2004年1月20日下午5点多,高某与张某均在厨房内工作,高某叫张某帮忙炒菜,张某同意后正准备炒菜时,高某突然拿起厨房里的菜刀将张某砍伤,然后投案自首。

  张某出院后,向高某和公司追讨损害赔偿。但是他们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对他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3547.90元。

  案经深圳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日前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突然发病致人损害,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