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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肉夹馍店爆炸案开审

 最后陈述时间,刘彦成向爆炸中的遇难者及亲属鞠躬谢罪 本版图片由本报记者张杰摄

  最后陈述时间,刘彦成向爆炸中的遇难者及亲属鞠躬谢罪 本版图片由本报记者张杰摄

庭审结束后,王红仓擦拭泪水

  庭审结束后,王红仓擦拭泪水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1号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发生液化气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40余辆车及数家店铺受损。

  由于此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将另行开庭,因此,昨日旁听刑事部分审判的仅有三十余人,多是被告人家属。上午9时30分,嘉天国际爆炸案的6名被告人在西安雁塔区法院出庭受审。

  根据雁塔区检察院指控,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孙连武、刘彦成、郑卫卫、郑娟娟等4名被告人对指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王红仓提出他送往事发肉夹馍店的钢瓶“标识是清楚的”,但表示认罪。肉夹馍店晚班厨师杨勇不认可指控,也不认罪。他在鞠躬表示歉意后,强调自己当时关闭了阀门,“希望还我一个清白……”

  除孙连武、刘彦成的辩护律师外,其他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称自己代理的被告人无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6名被告人进行讯问和提问。法庭辩论期间,公诉人分别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的辩护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过4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孙连武

  不清楚阀门关没关也没检查

  2010年3月,孙连武加盟的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开始试营业。

  他说,店长负责管理、培训、安全、餐饮质量等,厨师除做饭外,还负责打烊、关闭液化气。在他经营的店,共有3个液化气钢瓶,两瓶使用,一瓶备用。《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还规定了燃气用户不得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

  在与郑卫卫的合作中,孙连武没有看对方的资质,也不知道在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中不得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规定。事发前晚,他也在店里,但“不清楚杨勇关了阀门没有,我也没有检查”。

  对是否有人检查液化气安全的问题,孙连武说,有过两次,是用水涂抹在接口等处检查是否漏气。

  ■辩护律师:他应负间接、次要责任

  律师称,孙连武在事故中责任较小,负间接、次要责任,应排在第三被告人之后。根据事故鉴定报告,第三被告人杨勇责任最大,负责店内事务的刘彦成的责任应比孙连武大。

  此外,郑卫卫的液化气供应点在无资质情况下经营两年多、孙连武的肉夹馍店在高层建筑使用钢瓶液化气也有近两年时间,监管部门也负有责任。

  刘彦成

  很相信王红仓装好后没检测

  刘彦成于2010年11月到该店当店长,负责服务、食品、安全、顾客投诉等。他说,店里有书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墙上贴着,炸没了。”

  事发前晚,他晚9时30分下班,店里剩下杨勇和伍姓员工。

  对使用郑卫卫提供的液化气一事,他称,“我上班前已经使用这个点的气了。”他知道钢瓶液化气属危险品,但不知道政府的相关规定。

  爆炸前一天,王红仓送来两瓶气,是刘彦成接手的,“(钢瓶)不是很新,用过很多次的。”因为经常送气,所以很相信王红仓,装好后并没有检测。他说,当天使用的是店里备用的一瓶和送来两瓶新气中的一瓶,“没感觉到泄漏”。

  ■辩护律师:事发时,还没到他上班时间

  刘彦成的上班时间是早8时至晚9时30分,店里营业时间是早8时至晚10时30分,厨房上班则是在早7时。

  其辩护律师认为,事发并不在刘彦成上班时间内,犯罪情节轻微,加之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原因,建议判处其缓刑。

  对孙、刘两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公诉人提出二人违规在高层建筑使用钢瓶液化气,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并非情节轻微”。

  杨勇

  反复强调确定关了阀门

  在6名被告人中,杨勇是唯一一位本人不认罪的。

  杨勇称,他是爆炸前两天才到该店上班的,每天的上班时间是7时至14时、18时至20时30分。按要求,应由夜班厨工负责关闭液化气阀门。“当天(指爆炸前晚)有人请假,我待到10点。”杨勇说,当晚他和女员工伍某在店里,阀门是他关的,但没有人复查。

  “没有其他人确定是否关闭了阀门?”公诉人问。“是的。”杨勇说,当晚准备打烊时,来了两个顾客,做好后他就离开了,“(只剩)孙连武在店里,等着关门。”

  在调查中,杨勇反复强调,自己确定关闭了阀门。

  “你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把我问住了……”

  “13日晚,你是不是最后一个接触液化气钢瓶的人?”

  “是的。”

  ■辩护律师:没证据证明没关阀门

  律师认为,指控不成立,没有证据证明杨勇没有关好液化气阀门、没有证据证明发生爆炸的钢瓶是正在使用的还是备用的,“假定没关,早班员工有时间采取措施,但并没有采取(措施)。”

  公诉人反驳称,经检测,可以证明阀门没有关好导致大量泄漏;两个早班员工证言显示,发现时浓度已经很高,无法采取措施。

  郑卫卫、郑娟娟

  燃气供应点曾被要求停业

  2006年,郑卫卫开始给他人跑液化气运输,2009年开了北方液化气公司水泥制管厂供应点。

  “有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公诉人问。“没有。”

  “员工有没有从业资格证?”

  “没有。”

  “是否意识到给人员密集的地方送钢瓶液化气有危险?”

  “没意识到有这么大危害……”郑卫卫说,配送点给其他餐饮店也送气,气瓶是在轻工市场购买的,都有合格证。郑卫卫强调自己有燃气配送资格。公诉人问他是否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他回答:“申请过,没有办下来。”据了解,安监部门曾检查过郑卫卫的供应点,认为不符合规定,要求停业,但他并没有停。郑娟娟是郑卫卫的姐姐,负责对账、收款、接电话等工作。她承认供应点没有资质、她也没受过培训……

  ■辩护律师:爆炸与钢瓶质量无关

  律师认为罪名不成立。理由是配送给肉夹馍店的钢瓶检验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爆炸与钢瓶质量无关,系杨勇操作不当,作为配送商,郑卫卫只对存储、运输过程负责。至于无资质、雇用人员无从业资格等,律师认为与爆炸没有因果关系,只应受行政处罚。

  郑娟娟的辩护律师也认为郑娟娟不构成犯罪。

  王红仓

  我是打工的不懂……

  王红仓在郑的供应点做配送不到一年时间。“我就是打工的”,与郑娟娟一样,他也没有上岗资格,“安全培训”只是“听老板讲过。”

  “你怎么保证安全?”

  “我是打工的,不懂……”王红仓说自己曾帮老板郑卫卫递过从业资格的申请,但没有回音,“应该是没办下来。”

  ■辩护律师:他不应受刑事处罚

  检测报告显示,王红仓配送的三个钢瓶是合格的,其配送行为不应受刑事处罚。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宁军采写

  六人被控危险物品肇事罪

  北方液化气公司水泥制管厂供应点负责人郑卫卫、郑娟娟,送液化气钢瓶的王红仓

  >>起诉内容

  郑卫卫、郑娟娟在未取得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用不具备燃气液化气从业资格的王红仓,擅自从事液化气非法经营活动,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事发肉夹馍店配送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液化气钢瓶。

  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孙连武,负责安全管理的店长刘彦成

  >>起诉内容

  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在使用过程中也未制定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

  樊家腊汁肉夹馍店晚班厨师杨勇

  >>起诉内容

  2011年11月13日中午,王红仓向樊家肉夹馍店配送钢瓶液化气两个,并进行安装。当晚10时许,杨勇操作不当,未将液化气钢瓶液相阀完全关闭,致使液化气泄漏。11月14日上午7时许,员工王欢、张卫风上班后打开店内电炉、灯等电器后,发现液化气泄漏即报警。7时37分,樊家腊汁肉夹馍店发生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