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争执被打伤却被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原在开县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工作的程某不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近日,该案已经审理终结,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系开县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的“传菜生”,其工作职责是在该公司从事传菜及餐前准备和餐后收尾工作。2012年一日,因其认为传菜组长邓某对其传菜桌数少计了一桌(传菜桌数与奖金有关),要求邓某纠正,后双方发生争执、抓扯,程某被邓某殴打致伤。随后程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开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原告受伤性质不予认定为工伤。程某不服,向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开县人社局对程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开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原告因传菜桌数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被殴打致伤,该伤害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也不符合出于报复及意外伤害的情形。从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看,争执殴打的起因虽然是为了工作上的事情,但此事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因争执、抓扯、进而被殴打致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违反劳动纪律而受伤,后者是因合法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侵害。如果前者与后者等同,就等于鼓励职工采取偏激的不正当方式处理事务,这明显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的立法本意相悖,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