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府在宣传海报上加了几个字 葛优认为侵犯肖像权提出110万元赔偿
事情要追溯至2008年。这一年,由葛优主演的话剧《西望长安》在全国巡回演出。其中,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是这部话剧在杭州演出的日子。
许府老山东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机会,他们找到演出的承办单位,杭州轩宇晟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宇公司),商量合作事宜,并签订了《赞助合同》。
合同约定,许府老山东可以在演出期间,也就是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以《西望长安》(杭州站)“指定餐饮”的名义在各媒体推广自身形象。许府老山东支付轩宇公司赞助款1万元,餐饮消费抵价费2万元。不过广告内容与设计需要经轩宇公司确认。
很快,许府老山东的宣传画就制作出来了,并得到轩宇公司盖章确认。
这张宣传画以葛优主演的《西望长安》(杭州站)的正式演出海报为蓝本。不过,宣传画上还添加了“指定餐饮许府牛杂”的文字以及“许府牛杂”的企业标志。同时,原先演出海报右侧的“葛优演,我看行!”也被去掉,取而代之的是“许府牛,我看行”。而演出时间、地点、演出单位等信息文字内容也被缩小后放在了海报左下侧。
宣传画制作完毕后,许府老山东将其交给了罗家许府餐饮,也就是“文三许府老山东”直营店内,一直张贴至2012年3月29日。
葛优得知此事后,觉得许府老山东的做法已经侵权,于是,2012年11月15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书中,葛优提出四点要求,许府老山东、罗家许府餐饮立即停止侵犯葛优肖像权的行为,停止制作、张贴、宣传含有葛优肖像的宣传广告;立即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报纸、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媒体头版刊登道歉声明为葛优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葛优审核同意;共同赔偿葛优经济损失100万元;共同赔偿葛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杭州人对“许府牛杂”一定不陌生。不过,前段时间“许府牛杂”所属的杭州许府老山东餐饮有限公司摊上了一桩事——被葛优告了,还要为此付出30余万元的赔偿。
一审判决许府老山东赔偿葛优30余万元
“许府”不服上诉
西湖法院前段时间审理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许府老山东、罗家许府餐饮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葛优肖像的宣传广告,停止制作、张贴含有葛优肖像的宣传广告;共同通过杭州日报向葛优赔礼道歉;共同赔偿葛优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及相关的案件手续费用。
宣判后,许府老山东不服,再次向杭州中院提出了上诉。
他们认为,原审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首先,侵犯肖像权必须对肖像权人造成名誉、荣誉、身份、地位等方面的实质利益的损失,而在这件事情中,许府老山东只是在宣传演出海报的同时进行了自我形象的推广,这并没有损害葛优的自身利益。他们在上诉状中也再次强调,演出承办单位轩宇公司已经在宣传画中盖章确认,所添文字“许府牛,我看行”也是由轩宇公司制作的。至于原审法院所说的“许府牛杂”文三店内长时间张贴葛优的海报,这只是工作中未做及时清除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故意的。
昨天,杭州中院公布了二审判决结果,法院的意见与一审法院的审理意见一致,许府老山东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其上诉请求最终被驳回。
葛优律师认为许府老山东的行为是在规避代言费
30万元的赔偿只是想对商家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葛优的律师对许府老山东的上诉,再次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他认为,首先,葛优只是话剧《西望长安》的演员,只负责演好话剧回报观众,而且也只允许话剧的演出单位在话剧演出范围内使用他的肖像,除此之外,根本不存在也没必要接触所谓的演出承办单位,更不可能授权演出承办单位使用其本人肖像。而且,到现在,许府老山东也无法拿出所谓演出承办单位使用葛优肖像的授权凭证。
另外,作为国内著名演员,葛优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商业价值,代言的商业广告也是数不胜数,例如神州行、E人E本、平安保险、拉手网等,其中的代言费也不是小数目。比如,拉手网的代言合同两年就是1300万元。许府老山东用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使用葛优的肖像,这本身就已造成了巨额代言费用的损失。
他还强调,最后他们同意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是表示对判决赔偿数额满意,而只是想对商家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