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事情年年有,年底特别多。这不,刚刚结束了元旦假期,小编就接到了某餐馆的咨询,表示自己遇到了奇葩事了。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某天,门店经理向餐馆递交离职申请,但餐馆老板没有同意,老板苦口婆心劝说经理,并给经理放十天事假,让经理好好考虑考虑。
然而,经理在递交辞职信的第二天就去隔壁餐馆上班了。
餐馆的老板差点惊呆到昏厥,原来是隔壁餐馆来挖墙脚了。他很是恼火,员工人都还没办离职,就这样明目张胆跑去竞争对手任职!遇到此等奇葩事儿,老板就来问问小编如何追究相关方的责任,以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小编稍微了解了一下,该餐馆未与员工约定任何竞业限制及保密条款,相关方的违约责任是不存在的。
可以说是十分尴尬了,但相关方是否涉及违法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经研究,敬业的小编提供了两个思路,给餐馆老板参考:
一、追究员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即离职的责任。
小贴士
员工已向公司提出过离职申请且申请后未继续上班,自申请之日距今未满三十天。
因员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公司可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向员工主张以下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因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公司可追究员工及员工所在其单位的责任。
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应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之一。那具体应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呢?
小贴士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