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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调味品无中文标识 被罚2000元

福州一家餐馆的厨师在为客人烹饪菜肴时,使用了一包没有中文标识的“洋调味品”,被卫生执法人员发现,结果该餐馆被处以2000元罚款,采购员也被扣了奖金。
  近日,卫生执法人员来到这家餐馆检查时,发现厨房操作台上有一包包装上全部印着英文的调味品,已经被厨师用掉了一大半。原来,前不久这家餐馆的采购员到批发市场采购食品时,一个批发商推荐了这种调味品,餐馆采购员就买了几包。
  卫生执法人员告诉餐馆负责人,使用这种没有中文标识的调味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了没收这种调味品、对该餐馆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采购员因不慎采购了这些违规食品,被餐馆负责人批评,扣发当月奖金。
  案例点睛: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该案例中的餐馆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违反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罗柏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