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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霸王条款”

    生活报1月18日讯 17日,记者报道了省消协暗访调查餐饮企业不公平行为一事。记者从省消协了解到,在近日的调查中,又发现包括八府香鸭、台北1+1世纪花园店和晶鑫公馆在内的多家餐饮企业存在不公平行为。对此,省消协表示,部分餐饮企业集中存在的收开瓶费、服务费、餐位费、设低消和不开发票等五种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据省消协介绍,10日下午,省消协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哈市华山路旁的八府香鸭暗访,以春节期间预订包房为名,询问饭店的收费情况。饭店服务员表示,包房的最低消费是1000元,不让自带酒水,此外结账时还要加收全单10%的服务费。在长江路旁的台北1+1世纪花园店,服务员告诉省消协工作人员,酒店不收取服务费,但是禁止自带酒水,而且包房设置最低消费,根据包房大小不同,设立不同的最低消费标准。

  随后,省消协工作人员来到华山路附近的晶鑫公馆珍品海鲜大酒店暗访。该酒店服务员介绍,到酒店内用餐禁止自带酒水,不但要收取全单10%的服务费,还要按照人头收取餐位费。至于最低消费,同样是按照包房大小来设置,最大的一间包房低消甚至达到了1万元。

  据了解,省消协已经对哈市7家餐饮企业进行体验式调查,并对15家餐饮企业进行电话式访问。对于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省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部长张来斌进行了总结,并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可以据理力争,并向工商、物价、税务和消协等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按照《消法》规定,该规定即使进行明示,也可以认为是无效的。

  设置最低消费门槛

  这是不合法的,是霸王条款。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有去哪里消费、消费多少的权力,饭店设立最低消费,属于强制消费行为。同样,即使该规定进行明示,也是无效的。

  收取服务费

  经营者应该按照成本价、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来制定收费价格,菜单定价已经体现了各种费用,不应重复计算。餐饮企业无论是否明示,额外收取服务费,都应该被视为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

  收取餐位费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就餐环境和场所是消费者就餐必须的条件,如果以此收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重复收费。

  不开具正规发票

  为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一些餐饮企业采取打折、抹零、赠送纪念品等方式引诱消费者结账时不要发票,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