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揭育秀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认定原被告对建筑物损失承担六四开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建筑物损失15.8万余元及返还原告部分租金、电费等。
据了解,揭育秀于1997年初在大鹏镇剧院周边的荒地上建设经营场地,主要用于经营“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乐雅轩茶餐馆”,1997年11月18日领取了营业执照。2007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租用合同场地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租给原告70平方米空地兴建铺位,并协助原告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被告只负责租出土地,原告自己负责解决全部及经营资金投资,自付经营各项费用。租金因考虑到原告在当时筹建过程中揭育秀的损失,政府没有补偿,每月300元(属照顾性质)。租期从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5年。
2008年6月18日,原被告就剧院旁边一块约300米的空地及一间约20平方米的电房签订《场地租用协议书》。协议商定:被告同意原告做餐厅经营,期限一年,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止,租金每月1300元,市、区、街道政府需征收或使用该场地时,原告无条件服从,并在公布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被告不支付任何补偿金,被告自公布日起停收当月租金,并协助原告。原告就该份协议缴纳了至2011年2月份的租金。原告因经营餐厅所建的建筑物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也未取得房地产证。
2011年5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被告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你(单位)在建设路东方时装店对面(影剧院旁)月300平方米空地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搭建构筑物(蒙古包),违反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20条第1、4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41条第5项,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于2011年6月10日14时拆除。逾期不按要求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理、搬迁、修复等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2011年5月30日,被告将上述通知内容告知了原告,并在2011年5月31日的深圳侨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再次将上述内容告知了原告。被告未按通知要求自行拆除蒙古包。2011年6月21日,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鹏街道执法队将原告经营的餐厅大部分拆除。
据揭育秀介绍,二三十名头戴钢盔、身穿迷彩服的保安模样的人员来到餐馆,不顾里面还有正在熟睡的员工,强行将自己苦心经营了十多年餐馆的2/3野蛮拆除。据揭育秀向记者介绍,协议期满后,自己曾多次向被告要求续签合同,被告对原告说:“不用续签了,只要继续付租金就行了。”于是,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9日(即缴交最后一次租金日期),原告一直交租金,被告也继续给原告土地使用。在法律上而言,被告与原告的租赁关系是持续有效的。原告一直是租赁被告300平方米土地(两块地联在一起),兴建或搭建蒙古包房进行经营的,两块土地完整地构成原告的经营场所,两者不可分离。此场所是经过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批准经营的。原告在2011年6月20日前,从未收到任何合法有效的解除合同的文件,故根本不知道被告解除合同的事情。直到2011年6月21日早上八九点,突如其来的人员不分青红皂白用挖掘机将原告所在的主要部位厨房和蒙古包房间等经营场所,砸烂和搬走原告所有在场的财物,价值138万元。“当时的情况就像刚地震过一样。”揭育秀说。
据了解,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是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2006年11月29日,龙岗区大鹏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作出《大鹏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集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鹏街办[2006]77号),第三条第2款规定,将目前街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购买或建造与自行管理的厂房、商业用房集中移交到街道集体资产版,统一登记后,交由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进行经营管理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
在深圳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信访办给记者的一份《关于乐雅轩餐厅租赁等相关纠纷的情况说明》上载明:2011年上半年,正值深圳举办地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紧张筹备阶段,深圳东部亦有比赛项目,上级要求加强环境整治工作。在此阶段,我办事处相关部门与承租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通过协商方式,帮助出租方和承租方一揽子解决70平方米与300平方米场所的租赁及经营纠纷,但最终未能协调成功。
目前,双方对于判决结果均不认可,均已提出上诉。
(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