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律师认为出事餐厅应负责
记者 林春长 实习生 郑旭光 东南快报 2008年03月10日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丁兆增律师介绍,根据《消费法》规定,消费者到麦当劳进行消费,经营方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从《合同法》上来看,柯小姐到麦当劳餐厅消费,已经和餐厅形成了消费的服务合同,根据这种合同的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经营方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一种安全、卫生的场所,如果餐厅方没有尽到谨慎保管顾客财产的责任,必须为消费者的损失负责。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檀木林律师告诉记者,柯小姐的包被抢,从餐厅的安保工作来说,餐厅必须负有一定的责任,他愿意免费援助柯小姐进行这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