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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老人餐馆吃饭被虾仁卡喉咙身亡,家属索赔10万……

83岁老太来餐馆吃饭,被虾球卡住喉咙,不治身亡,其子袁先生遂起诉餐馆,索赔其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万元。

8月7日记者获悉,经海淀法院庭审后,袁先生撤诉。

老太的儿子袁先生称,他与母亲还有两位亲戚共4人,在一家面食馆就餐,所点餐饮有腰果炒虾球等,就餐过程中,母亲被虾球卡住喉咙,后经打急救电话进行救治,但最终不幸身亡。事发后,餐馆对此不闻不问。

袁先生认为,该餐馆作为盈利场所,对老人没有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而且餐馆所提供菜品与所点菜品不符,餐馆提供的是整虾仁,标准腰果炒虾仁中的虾仁应当是肉泥做的,餐馆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袁先生未就上述主张提交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餐馆称,袁先生等4人来餐馆就餐,所要餐饮有小酥肉、糖醋丸子、拔丝红薯、腰果炒虾球、一瓶牛栏山、一瓶啤酒。就餐中,袁先生母亲喉咙被卡住,后被急救车拉走救治。

关于安全提示,餐馆内齐全,事发时餐馆有录像,但现在时间久远,录像已被覆盖,并称餐馆不应承担责任。老人已经近90岁,袁先生应当自己尽到照顾义务,这是袁先生的责任。该餐馆向法庭提交当日中午小票两张,以证明袁先生所点餐饮情况。

庭审结束后,原告袁先生撤回了诉讼。

海淀法院的沙月亮、刘刚法官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未及时消除潜在危险,或对存在的实际风险没有提示和引导,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袁先生称餐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袁先生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其一,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餐馆未显现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处;

其二,袁先生应举证证明其母亲的死亡与餐馆有因果关系,但就袁先生提交证据情况和综合整个案件情况,不能证明老人的死亡与餐馆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三,袁先生母亲已近90岁高龄,袁先生作为其儿子,在就餐过程中,点餐应照顾老人的咀嚼情况,点餐应点易咀嚼消化的食物,在就餐过程中应给予适当照顾,袁先生在整个就餐过程中并未做到上述几点,负有一定责任。所以,袁先生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