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就餐时,一头撞到餐馆透明玻璃门上,导致头部受伤,于是她将餐厅告上法庭,索赔5100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在餐厅就餐,于毫无防备情况下,头部或者身体撞上透明玻璃门以致受伤,案例不止一起两起,然而很多人往往都以自嘲或者自认倒霉了事,一般不会去找餐厅理论,很少有人主动向餐厅索赔。或许正是因为此种背景,使得“撞玻璃门”即便屡屡发生,也很难引起有些经营者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视。
李老太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值得肯定;如果情况属实,餐厅理当进行赔偿。消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包括警示说明义务。餐厅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场所,对有危险因素的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醒目提示语。玻璃因其透明很容易让人视为无物,而在不经意撞击之下,可能给人的身体带来伤害。因而,餐厅经营者在餐厅用无色玻璃作为大门或者设置装饰时,应当标有明确警示图标或者提醒话语,该餐厅设置了玻璃门却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前来餐厅就餐人员误撞玻璃门受伤,应该赔偿。
被告餐厅明智做法应该是,一方面要向李老太及其家人诚恳道歉,表明依法履行赔偿责任态度,以安抚当事人情绪、取得当事人谅解;另一方面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勇于担当责任乃至过错,主动准备做好赔偿事宜。这样做不仅不丢面子,而且是亡羊补牢之举,是为餐厅以及经营者形象“做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