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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饭店用餐厕所跌倒破相 2年后获赔6万元

    中新网1月2日电 新北市一名郭姓消费者2011年10月22日前往新北某饭店用餐,因该饭店厕所当日地面湿滑又未设置警告标示,使他滑倒跌破下巴,当时饭店经理虽有陪同就医并致送2000元(新台币,下同)慰问金,但后续郭女的除疤等医疗就未再闻问,时隔2年郭女向新北消保官申诉,经消保官介入协调,郭女获得饭店业者允诺赔偿6万元医疗费用。

  据台湾东森电视台网站报道,2011年10月22日,一名郭姓女子到新店某饭店用餐,却因饭店厕所地面湿滑又未设警告标示,造成这名女子滑倒跌破下巴,当饭店经理虽陪同就医且致赠2000元慰问,但她后续因此作除疤美容手术及中医复健,饭店却是不闻不问,因此向消保官提申诉。

  郭姓女子要求业者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工作损失与复健等费用共18万元,消保官在召开消费申诉协商会议时,饭店则是指称女子是于饭店外厕所不慎滑倒受伤,但业者强调有诚意圆满解决。

  消保官在权衡业者应负之责任及消费者求偿金额,最后业者妥协愿意赔偿消费者6万元并承诺日后加强设施安全警示。

  消保官表示,侵权行为求偿时效从受害人发觉权益受损当日起算为期2年,该饭店厕所如业者所称是属于餐馆外公厕,但既然已开放并指引消费者前往使用,就应属饭店设施,当日厕所地面湿滑,该饭店即应为警告标示提醒消费者注意小心。

  若该饭店未为警告标示,导致消费者滑倒在地受伤,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规定,自应对消费者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