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公开宣判了武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华寻衅滋事一案。
经查:2011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华的弟弟张某某与妻子在常德市武陵区马木桥某餐馆内吃宵夜时,发现该店提供的香辣蟹不新鲜,均为其他顾客吃剩下的食品,遂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华。被告人张某华接到电话立即赶往该处与该店员工交涉处理,并要求该店赔偿两条蓝芙蓉王香烟,被店主拒绝。被告人张某华便打电话邀集他人赶到该处将该店的餐具、木椅等砸烂,并向其他顾客说该店食物不新鲜,不要买单,致使其他顾客中途离开,共造成经济损失678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华与该餐馆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8000元,该餐馆老板对其表示谅解。本案合议庭根据以上犯罪事实情节等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稿源:红网]
[作者: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