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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卖茶叶 被顾客索赔8000元

(记者徐超 通讯员陈碧云)消费者在餐馆吃饭时,觉得餐馆里的茶很好喝,于是,她花2550元钱向餐馆老板买了150包这样的茶。

    最近,这事阴差阳错闹到了法庭上,法院认定餐馆超范围经营。经调解,餐馆老板最终赔偿给消费者8000元。

    龚女士是一名外地游客,今年1月16日,她在市中山南路一家餐馆就餐。“这茶不错啊,是什么茶?”饭前,龚女士对餐馆提供的茶水产生了兴趣。

    得知这是罗汉果茶,龚女士于是想买些回去送人。于是她问服务员,可以不可以把这种茶卖给她。服务员同意了,龚女士一口气买了150包,花费2550元。

    过了一段时间,龚女士返回桂林再次找到这家餐馆。可她不是来买茶的,而是来投诉的。龚女士通过咨询,怀疑餐馆卖给自己的茶质量可能有问题。于是,她找到餐馆提出退货,并要求餐馆向她支付10倍赔偿款25500元。

    餐馆的经营者姓李。李先生表态,自己的餐馆本来只提供餐饮服务,茶叶是应消费者要求才卖的,餐馆并不牟利。另外李先生说,龚女士说茶叶质量有问题,可又拿不出工商部门的相关认定,索赔没有任何依据。

    因为双方几次协商都“谈不拢”,于是龚女士来到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的餐馆作出相应赔偿。

    前不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发现确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龚女士所购买的茶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龚女士向餐馆提出10倍索赔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指出,李先生所经营的是餐馆,提供的应是餐饮服务,并没有销售茶叶的资质。餐馆销售茶叶的行为,超出了经营许可范围,无论其销售的茶叶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对人体具有危害性,这样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律。

    最后经法院调解,龚女士与李先生最终达成协议,李先生返还龚女士茶叶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