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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被服务员烫伤下身获赔1万元

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赵某的投诉,称其在某饭店就餐时,被服务员无意间烫伤。起初饭店负责人态度挺好,立即把他送到医院治疗并放下2000元押金,但随着治疗的继续,眼看2000元不够了,当患者家属让店主再交押金时,店主却不干了,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基本情况后,仔细翻阅了赵某的诊断书和病例,发现经营者确实涉嫌存在未尽义务的嫌疑,于是电话预约经营者说明情况。而经营者则辩称,只是烫伤,而且又非故意,2000元就该了解此事。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出示了医院诊断书,诊断书上表明消费者的臀部、股部、会阴部I—II度烫伤,而且尿道有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赔偿数额由双方商定。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并最终达成协议:饭店赔偿消费者医疗费2000元(已付),并一次性赔偿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8000元,饭店不承担以后因此事发生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