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学到餐厅吃饭,不料在餐厅厕所摔倒,导致脾脏破裂摘除,刘某遂上诉至法院要求餐厅经营者和业主连带赔偿。日前,河东法院判处餐厅经营者和业主连带赔偿刘某经济损失的30%。
经审理查明,被告苗明鑫是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纬路月亮快餐厅的业主,被告王先江是餐厅实际
经营者。2007年3月3日晚,原告刘英桂与其同学朱某到该餐厅就餐,期间原告去了该餐厅卫生间,好久没回来,后餐厅工作人员推开卫生间的门,发现原告坐在卫生间的地上,餐厅工作人员叫来朱某,经朱某询问,原告说不舒服,随后朱某电话拨叫120急救中心,将原告送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外部因素为自行摔伤。原告于2007年3月4日凌晨进行摘脾手术并住院,3月26日出院。在此期间,原告共支付各种治疗费用14969.25 元,造成原告误工费用损失900元。2007年9月4日,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鉴定书,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八级。原告以其损害后果因王先江经营不善所致,苗明鑫作为该餐厅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24410.63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东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造成原告脾破裂被告是否存在责任,而原告在餐厅卫生间是否滑倒摔伤成为本案需要确定的主要事实,然而当时只有原告一人在卫生间内,无直接目击证人,如不能证明原告在此之前还曾受过创伤,应推定原告脾破裂系此次倒地所致。被告王先江是餐厅经营者,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苗明鑫作为该餐厅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成年人,应具有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叙述事实为 “不舒服”,并未提及摔倒情形,未能陈述客观事实,造成本院推定原告脾破裂系因此次倒地所致,对此应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部分70%,由被告王先江行承担损失部分的30%。河东法院遂判决王先江赔偿原告刘英桂120急救费、急诊治疗费、住院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偿费,共计101582.05元的30%即30474.62元;被告苗明鑫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记者陈遇冬 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