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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失火厨师死亡

一饭店夜间意外失火,导致居住其中的一名厨师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发后,厨师父母不仅将饭店经营者推上被告席,还要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两审之后,市二中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计16.2万余元。

  付某是本市塘沽区一处民宅的所有人,将此房出租给郭某用于经营饭店。2005年12月27日凌晨1时11分左右,该饭店发生火灾,造成在饭店内居住的年轻厨师武某及一名女服务员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安及消防部门到现场勘查时发现,明厅吊顶内分布有多路电线,在吊顶内西侧发现一处电线熔痕。经鉴定,熔痕为电热作用形成。根据火灾调查、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综合情况,起火原因被认定为明厅吊顶内电线电热作用将吊顶内可燃物引燃。惨剧发生后,武某的父母将付某、郭某及饭店另一经营者卢某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22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付某与郭某的共同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二人对二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卢某的责任问题,原告主张其为饭店经营者,但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结合此案中被告付某与郭某的责任问题,主审法官分析称,被告付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首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付某却私自将房屋进行租赁,其租赁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另外,根据公安消防部门鉴定报告,火灾为明厅吊顶内电线电热引燃可燃物,燃烧产生一氧化碳致受害人死亡。现起火点的相关设施及电线为付某设置,故付某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饭店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被告郭某在经营饭店过程中,既没有按照规定向消防机构申报批准,也没有在该场所配置消防设施,对房屋存在的隐患未尽注意义务,郭某将所雇用的员工安排在不适宜居住的经营场所居住,其行为与火灾事故亦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二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有共同过错。(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