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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少收6元遭拒 持酒瓶追打服务员

吃饭结帐时,要求服务员打折少收6元钱的零头被拒绝,三名顾客一路追打服务员,其中一名顾客操起啤酒瓶等杂物追打服务员,结果一名女服务员被误伤眼部,造成五级伤残。日前,贵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终审宣判。

2007年4月9日晚15时许,宋某、文某、刘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胖姨妈肉圆子火锅店吃饭。结账时,宋某等人要求服务员周某某打折,收少6元钱的零头,被周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因遭到三人追打,周某某退到厨房里,宋某追至厨房门口,拿起啤酒瓶等物件向周某乱砸,结果将在厨房里的女服务员罗某某的右眼砸伤。宋某随后逃离现场。服务员罗某某被送至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进行右眼内容物剜除及义眼台植入等手术。术后诊断为,右眼破裂并眼内容物脱出,右眼上下睑全层裂伤,面部挫裂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2007年6月13日,宋某与罗某某达成协议,由其赔偿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受害人对其表示谅解。2007年8月5日,宋某到甘荫塘派出所自首。

贵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有接受法律对其处罚的积极态度,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已取得受害人谅解,悔罪表现好。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