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杨鹏 王婷婷 报道:记者昨日获悉,为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召集多方谈判,初步形成了《十堰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议稿)》。合同规定,城区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20%;郊区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目前,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依此折算,城区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月,郊区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990元/月。
据了解,目前十堰市城区有4000余家餐饮企业(其中中小企业占80%),常态从业人员4.6万多人。为了规范工资分配,维护职工合法利益,保障行业稳定发展,市总工会联合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市饮食服务行业管理办公室,经过两轮协商谈判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十堰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议稿)》。
该合同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十堰市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并参照十堰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兼顾各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协商确定的。
合同规定,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工作地点在市郊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十堰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10%。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此外,各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应随企业经营效益的增减相应浮动,2013年度餐饮行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6%。
为集中智慧、集思广益,即日起至27日,《十堰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议稿)》将向全市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反馈:信函请寄至:茅箭区公园路8号十堰市总工会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680637;传真:0719-8114831。
拟执行的2013年餐饮行业同类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1、厨师长每月工资为:市城区3800元,市郊区2800元;
2、中式烹饪人员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500元,市郊区1300元;
3、中式面点人员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400元,市郊区1100元;
4、西式烹饪人员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400元,市郊区1100元;
5、西式面点人员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700元,市郊区1400元;
6、营养配餐员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500元,市郊区1200元;
7、厨房打荷工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200元,市郊区1100元;
8、餐厅服务员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200元,市郊区1000 元;
9、餐具清洗员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100元,市郊区1000元;
10、前厅服务员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200元,市郊区1000元;
11、迎宾员每月工资为:市城区1200元,市郊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