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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招聘服务员收押金 违法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6日 点击数: 收藏 讨论交流
2007年1月,弋阳县的张先生到该县一家酒店应聘服务员,在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时,酒店要求他交纳600元钱作为服装押金。2007年底,在生病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张先生不想再回酒店上班,向酒店提出辞职。然而,酒店以他住院时没办理请假手续为由,拒绝退还600元押金。张先生为此找到有关部门投诉。

  前不久,该县劳动监察部门在对这起劳资纠纷进行调查后指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责令酒店退还张先生600元的服装押金。

  说法: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熏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郑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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