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核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1.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2.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1.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2.合理配置人员;
3.晋升、提薪;
4.奖励。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二条所规定的员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1.兼职、特约人员;
2.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
3.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 用语的定义
1.业绩考核——对员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2.态度考核——对员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3.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4.考核者一一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5.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二、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五条 考核执行机构。
由总务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 考核者训练
1.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2.考核者训练按要求制定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 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公平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原是: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厌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3.考核者应根据自己作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指导教育。
三、考核的分类
第八条 人事考核的分类。
被考核者的分类如下:
1.E(临时工层)——临时工。
2. J(作业层)——Ⅰ、Ⅱ、Ⅲ、Ⅳ级员工。
3.S(中间管理层)——Ⅴ、Ⅵ、Ⅶ级员工。
4.M(经营决策层)——Ⅷ、Ⅸ、Ⅹ、Ⅺ级员工。
第九条 考核的等级。
1.S一一出色,无可挑剔(超群级);
2.A一一满意,不负众望(优秀级);
3.B一一称职,令人安心(较好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