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 36 号令《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5个月后,北京食药监率先发力,针对具有网络餐饮经营项目的商家,进行相应的规范行动。到目前为止,根据相关机构披露的数据,三个主流外卖平台的下线外卖商家达到2万多家。
其中北京食药监发布相关的通知,通知如下:
北京食药监同时也针对北京的餐饮商家,进行了严查。相关部门对隐藏在南三环中路、鼓楼大街周边的粉面世家快餐厅(美团外卖线上名称:川渝美食)、嘉钰中润(北京)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美团外卖、饿了么线上名称:就酱肘子)这两家餐饮商户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上述商户存在通过网络订餐平台从事超许可范围线上订餐线下制作销售的行为。对于现场发现的超范围经营食品,执法人员责令商家全部下架。
其中“就酱肘子”因为营业范围为“熟食类产品”,证上标注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限熟肉制品”,但在店内的货架上,执法人员发现了一些预包装食品,比如罐装饮料、袋装的酸豆角等食物,“这些都是不允许售卖的,超出了其经营范围。
北京市食药监的这一规范行动,对很多美食城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天奕美食城就发布通告,要求所有店面必须一照一证,届时所有线上销售档口将全部下线,重新上线,经过审核后统一上线。
除了相关美食城,像一些北京区域的共享厨房也受到了很多影响,相关的品牌商家向记者透露,店铺的暂时下线,对自己的外卖生意肯定有很大的影响。
在饿了么、美团外卖等外卖平台从事外卖业务的商家,如果不注意本文中的几个事项,可能会被关店!
近日,百度外卖、美团、饿了么三大外卖平台在网站建立违规餐饮店铺公示专栏,并对其证照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了公开承诺。这次三大平台的公开承诺和违规下线店铺名单暂时限于电脑PC端用户查看。
为了让更多的商家少走弯路,外卖头条团队采访了已经根据《办法》做出整改的外卖商家,并结合《办法》和商家存在问题进行重点梳理,帮助商家改进。
1.入网商家要有实体门店
重要程度:★★★★★
具体解释:在网络上进行网络经营的商家一定要拥有实体门店。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昨日,食药监总局召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负责人集体约谈会议。
会议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确保入网商家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确保线上线下餐食服务同标同质,确保配送环节食品不受污染,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建议: 无门店或者隐藏在居民楼里(指的是无法出具资质的楼宇)的外卖从业者,要争取及时走向正规。
2.营业执照等营业资质要健全
重要程度:★★★★★
商家的问题:对于从事网络订餐业务的商家而言,很多商家存在超范围营业的行为,比如违规进行凉拌菜品的制作售卖、饮品的自制与售卖以及没有网络经营许可而进行网络经营售卖等行为。
图:上图中的品牌营业范围不含凉菜,如果网上售卖凉菜则属于超范围经营
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惩罚: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重要程度:★★★★
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图:饿了么平台为例,进入店铺,点击“商家”皆可查看相关商家的信息)
惩罚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进行规范的选址,拒绝不合规范,无法出示正规证件的地方等,并及时规范自身的量化分级信息以及准确的名称、地址等。
4.在网上要进行菜品原材料的公示。
重要程度:★★★★
具体解释:没有在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网络订餐平台上进行菜品的原材料公示。
规定:
《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材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惩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案例
新的《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也就是说,商家需在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登录小度掌柜后台和饿了么商家版后台(美团外卖暂未开通相关页面),在“菜品信息-菜品描述”中录入菜品主要原材料名称。
具体指引如下所示:
(图:小度掌柜 pc 端修改页面)
(图:某品牌饿了么商家后台修改页面)
5.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一致
重要程度:★★★
商家问题:为了降低外卖的成本,盲目缺斤短两,采用劣质食材;过度虚高价格,导致质量与价格不统一。
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惩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改进建议:
引进优质供应商,保证食品安全;保证门店与外卖同样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调节门店与外卖的份量和价格或者以合理的套餐形式来保证门店与外卖具有同样的性价比,保证线上线下性价比的统一,不至于导致顾客投诉。
6.提供食品容器,提高包装材料质量
重要程度:★★★
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惩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建议:商家通过餐包供应链和饿了么、美团外卖等平台寻找,并及时更新更加环保、符合规定的包装。
7.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重要程度:★★★★★
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如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属于地方事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据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严格的规则之下,必然是优胜劣汰。
干净么创始人刘鹏说:“《办法》的实行会逐步规划整个行业,目前外卖行业太乱了,确实需要规范。”
在马太效应越来越明显的同时,未来外卖的竞争格局也将会在一个更高的维度。
以下为《办法》全文: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