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我带着6岁的儿子桐桐到一家快餐店用餐,该店内设置带有滑梯等设施的儿童乐园,其提示牌上写明:“本设施无偿使用,如发生任何意外,本店恕不负责。”我让儿子进入玩耍。在我点餐时,桐桐在乐园从滑梯上跌落摔伤。我赶紧把孩子送至医院,经诊断确诊为左手手臂骨折,花去医药费3460元。我认为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进行赔偿,而该店认为已经进行了提示,不同意赔偿。请问餐厅有无赔偿责任?
李如萍
李女士:
我们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宿伟。他解答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儿童乐园是餐厅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未向消费者收费并不能将其与营利活动割裂开来。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餐厅的拒绝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当然,李女士自身对该结果的发生也存在部分责任,应与餐厅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郭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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