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油条”是个高危职业。
从2013年底至今,全国至少有1600多起涉及“油条铝超标”的案件被审理,数千人被判刑,已知最高被判刑两年。然而,陈君石院士指出,“油条中是允许使用明矾的,只是不能超量,但即使超过量以后,绝大多数也是不会造成健康危害的,因为不会超过太多,也不可能天天吃到这样的油条。”
换句话说,这1600多个案子,很可能都是冤案。
传统的炸油条(网络图)
1、院士关注“早点油条案”
4月19日,国际食品安全大会上,食品安全权威专家陈君石院士在演讲中特别提到,“近年来,对于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公检法’介入,把人抓了,判了刑,最典型的就是油条中铝超标的案子。根据刑法,一定要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才能入刑,但现在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
陈君石在发言中谈到公检法介入执法的问题
陈君石所指出的问题,与另外一群人的命运息息相关。
2018年底,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农民柴清林在服刑1年零8个月后,回到了家中。在他入狱后,由于没有了经济收入,其正在读大学的儿子休学了一个月,直到向亲戚凑齐了学费后才入学。
即使重获自由,但他再也不会从事炸油条这行了。
柴清林和郭海红夫妻从2014年3月开始在镇政府门口经营早餐店,卖粥和油条。这是一个老摊,由郭海红的姐姐传给她,而柴清林炸油条的手艺也是从他爹那学的,其传统方法就是在油条中要添加明矾,因为这样炸出来的油条才松脆好吃。
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12日,峰峰矿区公安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来到摊位前,抽样并送检了油条样品。经检测,柴清林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为1150mg/kg,而国家标准限量为100mg/kg。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柴清林在明知禁止超量使用明矾制作油条的情况下,依然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超量添加明矾,并当场销售,累计总销售额53460元,获利17820元。”据此,柴清林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柴清林认为量刑过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们去交了5000元罚款,条也没有给,啥也没有。我觉得特别冤,交了罚款,后来又改了配方,也没有再来检,为什么说我们明知故犯?”郭海红说。
对于这个案子的判罚,柴清林的代理律师牛长生同样无法理解,“没想到判得这么重,我们以为会判个缓刑(注:缓刑即暂不执行,不用去监狱)”。
牛长生还表示,“他们只有超标的证据,其它啥也没有,没有医学专家说这个(油条)有危害。只说超标了,是不合格的食品,然后就判刑了,但超标到多少有什么危害,有没有论证,没有这个东西。”
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没有详述柴清林的行为有多大危害,只是称“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根据牛长生的说法,二审并没有开庭,合议后即维持了原判。
2、河南省判了1000多件
像柴清林这样因炸油条被抓的,全国各地比比皆是。截至2019年4月23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油条+铝”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显示刑事案件为1685件,一审1643件。考虑到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未上网,也就是说至少有数千人被抓并被判刑。
裁判文书网相关搜索截图
此类案件一直没有消减的趋势。最近的案件是2019年3月27日,湖北黄石人罗克绳因销售铝超标的油条,被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从案件分布来看,全国有21个省(直辖市)都有此类案件,但分布并不均匀,案发最多的是河南省审理了1022件,其次是河北的162件和浙江的146件,而北京只有1件,上海有75件。
案件的集中发生,与某些地方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比如湖北黄石,在一次整治中就抓了十多个炸油条的人。郭海红也表示,其镇上周边也至少有5人被抓并被判刑。
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量刑也差异极大。比如,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苏某的油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712.9mg/kg,苏某被当地法院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河南柘城县陈某的油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798mg/kg,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不过,从总体上来说,此类涉早点油条铝超标的案件,判拘役、缓刑的居多,判实刑的较少。
3、“油条案”入刑,证据不足
各地监管部门很早就有查处“油条”中铝超标的情况。但是,2014年5月22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公告,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后,监管部门查处的“油条案”急遽增多。
根据2014年卫计委的公告,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油炸面制品、面糊、油炸面制品、面糊中虽然还允许使用明矾作为膨松剂,但是按照食品添加剂国标,其中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
食品添加剂标准中对明矾的规定
毫无疑问,如果油条中被检出铝残留量超标,则属于不合格食品,一般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是没问题的。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的上犯罪,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首要问题是,在大部分“油条案”中,当事人都不知道过量添加明矾会有什么后果,甚至不知道过量添加是违法的,也没有监管部门的人对他们进行科普宣传,其行为是否称得上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还需要深究。如果不构成犯罪,则谈不上量刑问题。
更具争议的是对行为后果的认定。从各地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当事人被判刑,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两高”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同地方法院可能引述过以下上述司法解释中三款内容:
第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由于明矾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不是“非食用物质”,因此不属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此,部分地方法院引用“两高”司法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九条,均属于错误理解了法条内容。
相对适用的是第八条,而争议的关键点在于,相关铝残留超标的油条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呢?
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食品超标即有害”是一个固有的印象,然而,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实际上,食品标准在制定时,通常留有百倍的安全余量。打个比方,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的每日安全摄入量是100,那么这种食品添加剂标准值最后会是1,而且这个标准已经考虑了天天吃、吃一辈子的问题。显然,偶尔吃到超标几倍、十几二十倍的“不合格食品”,一般是不会造成健康危害的。
对此,陈君石院士在演讲中明确表示,“即使明矾超量使用,绝大多数也是不会造成健康危害的,因为不会超过太多,也不可能天天吃到这样的油条。”
从相关判决书来看,目前所判决案件中油条铝残留量最高的为2536mg/Kg,即为标准值25倍多,最少的只有不到两倍。2016年河南滑县的一例案件中,抽检的油条铝含量为171.2mg/kg,2位当事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和1年(缓刑1年8个月)。
可为参考的是,全国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每月都会发布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甜味剂等)或微生物超标的情况,但并未刑拘任何一名食品企业负责人。因为如果按照“超标即有害、即入刑”的尺度查处,恐怕全国已经没有多少食品业老板不在牢里了。
在“油条案”的判决中,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做了功课”。比如2016年12月南昌东湖区法院审理的一案,涉案的油条样品铝残留为842 mg/kg-1560 mg/kg,江西省疾控中心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其结论是当事人的产品“长期食用可造成慢性铝中毒”。不过,到底是哪些专家出具的结论,并没有公开。
大部分案件中法院都没有出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证据。湖北黄石一代当事人的律师对笔者说,“检测到了一次超标,是不是一直超标呢?一次超标是否有造成伤害?伤害人是谁?损害后果是什么?都没有请专家做鉴定。我们这边是没有的,所以我认为证据不足。”
一位长期研究食品安全法治的业内人士表示,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是一个科学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应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对此做出权威解释——具体来说,就是由负责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的国家卫健委做出解释和回应。比如,前两年的“毒豆芽”案件,虽然一直有业内人士对“毒豆芽”的“有毒”说法提出质疑,但直到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才使得地方法院的判决找到了依据。
4、食品安全高压,先挑“软柿子”捏?
从各地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全国密集发生的油条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地方市场监管局或食药监管部门去抽查后,再将案子移交公安部门,另一种是直接由当地公安部门去抽检,做了案子再移交当地检察院、法院,后一种情形占绝大多数。
江苏省某市食药监局负责人表示,食药监查处的案子如果要移交公安,是需要严格认定其危害程度的,而食药系统的人一般都懂“超标不等于有危害”,所以移送的非常少。
那么,为什么公检法会频率介入食品安全案件呢?知情人士认为,这是由于公安部、最高检下发过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文件,这些文件还具体列明了几种需要严厉打击的情形,所以地方公安局对于查办此类案件积极性非常高。
从操作上来说,地方食品监管部门对相关摊贩进行了行政处罚以后,相关处罚信息会在地方政务网络平台上共享,公安机关可以借此“顺藤摸瓜”,再次去拘拿这些摊贩。
而近年来,公安部门查处的不只“油条案”,还涉及包子、馒头、粉丝等食品中的各种添加剂超标、超范围使用案件。
比如,根据裁判文书网上的搜索结果,2015年至今,全国各地共判决了143起涉及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的案件,相关当事人均被判刑。甜蜜素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被应用在多种食品中,只是不能用在馒头中(因为食品添加剂的可使用种类是需要企业去申请的,如果没有人申请甜蜜素用于馒头,则标准中不会将其列为可使用种类),但它用在馒头中不代表它就有健康危害。
显然,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下,地方相关部门不做出一些案子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最为弱势的早餐店主就成了最容易捕获的目标,而一旦这些早餐店主被提起刑事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几乎就没有判无罪的。
上述湖北黄石的一名辩护律师表示,“政法委对法院作了要求,希望判刑”,但是对于这类油条案判刑,又不符合民众的一般认知,而且本来证据也不足,所以就判个缓刑。“我们一直跟法院沟通,认为不构成犯罪。但他们说,这是上面要抓的,也是“治理食品安全”的需要,帽子够大吧。所以,这也算中国特色。”该律师说。
其实,早有业内人士关注到此类问题。2015年3月,国内某食品门户网站上即有对油条铝超标案件的讨论,其中一个贴子的讨论多达43页。参与者多为食品从业者、食品法规人员,绝大多数都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了质疑。
甚至有人回复,“凭什么判定吃这样的油条就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啊。有什么证据?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吗?鄙视这样的公安、法院、检察院。”
网络贴子讨论
▲某食品门户网站上的贴子
然而,这样的声音并没有引起更多的重视。毕竟,那些炸油条的人,可能连网都不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