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武汉将对宾馆、饭店、餐馆、学校食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的剩菜剩饭制定处罚办法,目前正处于征集市民建议、意见阶段。(5月29日《武汉晚报》)
不浪费有优惠
或许更实在有效
对于浪费行为,我们似乎最多报以道德谴责,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餐饮单位,并无权力处以金钱或者人格上的惩罚。而且,一旦站在道德高地将这类行为置于“人人喊打”的境地,恐怕喊打者自身也将陷入道德困境。
处罚剩菜剩饭者的举动并不少见,许多自助餐馆都规定所剩食物超过一定量后就会罚款。然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只有执法部门才有行政处罚权,餐饮单位没有对顾客罚款的权力,至多可向违规顾客收取违约金。违约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顾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食量有清醒认识;餐厅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和提醒。
顾客进入餐饮场所就餐消费,点多点少、吃多吃少都属于个人行为。在对饭菜和服务进行付费以后,饭菜就属于私人财产,在不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其处理方式。从“文明餐桌”行动到出台规章制度约束浪费,武汉市文明办在引导提醒市民文明就餐、合理就餐方面用心良苦,也颇有成效。但比起硬性的处罚,尝试实行“对于不浪费者奖励”、“不浪费者就餐优惠”等政策,或许来得更加实在、有效。 (白靖利)
处罚剩菜行为
侵犯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确实不该浪费食物,但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消费者浪费自己花钱买来的食物,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不应该受到处罚。反过来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对浪费食物者实施处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政府部门便不能自我扩权,擅自处罚剩饭剩菜行为,否则就是逾越权力边界、侵犯消费者的权利。
在某种意义上,武汉市拟处罚餐桌浪费是“权力肆意”的一个标本:一些政府部门总喜欢大包大揽,恨不得把什么事情都管起来;总以为权力是无所不能的,什么事情都可以管好;总以为只要目的正确,就可以逾越权力的边界、法律的边界……说到底,这是对法律缺乏尊重、对民众权利缺乏敬畏、对自身权力缺乏正确认知的表现,而这种“陋习”还存在于许多地方、许多政府部门及官员的身上。
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约束政府及官员的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这个“笼子”主要就是指法律法规。从这个角度看,不仅“恶意的权力”要被关进笼子,而且“好心的权力”也要被关进笼子,否则就难免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