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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摊卖盒饭该不该一禁了之?

丁建庭

  全国“两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热议话题。适逢其会,从3月4日起,广东省法制办正式公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征集公众意见。从目前的公众反应看,针对该管理条例大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持积极肯定态度,认为“条例有利于保障我省食品安全”;一类是持消极否定态度,认为“对小摊小贩,真没必要管得太细”。

  不可否认,该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确实是为公众利益着想,“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正是基于这样的立法精神,以及某些小摊小贩留给公众的“假冒伪劣”形象,让一部分人支持该管理条例的通过和实施。站在这样的立场上,管控小摊小贩从此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将有明确监管分工,从而就可以做到严格管控小摊小贩,也就可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此完美的逻辑推演,让人心生期待和向往。但是,现实往往比理论更加复杂,完美的逻辑不一定就能取得理想的结果,甚至有时候结果会更加糟糕。就拿房地产调控来说,每一次调控的初衷无不是为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但结果却是“十年调控,越调越涨”。

  公众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管理条例对小摊小贩的“禁止性规定”上。其中,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盒饭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寿司和三明治;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如此面面俱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法无巨细的标准,保证涵盖了小摊小贩生产经营的全部。在媒体的报道中,不约而同地将“不得经营盒饭”拎了出来,着实是抓住了公众的关注点。确实如此,许多都市人已经习惯了“不求物美但求价廉”的盒饭,并通过自己的身体验证了小摊小贩的盒饭大体上安全的结论。小摊小贩不能卖盒饭了,只能去快餐店。以前一顿饭七八块解决,以后一顿饭可能要十多块。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一个月下来增加的开支也不少。

  对于管理条例有可能带来的价格上涨,他们有理由表达反对意见。这部分人不是不爱惜自己的身体,不是不想吃好东西,究其原因还是消费水平有限。昨日上午,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表示“要让老百姓有钱花敢花钱”,试问谁真正愿意“不求物美但求价廉”,谁不期待“有钱花敢花钱”的时代到来。所以说,基于消费水平的反对意见是可以理解的。

  与此同时,公众还有其他担心,管理条例将赋予监管部门更多更大的权力,如果全面执行,政府要为此付出巨大的行政成本,其结果是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如果是选择性执法,缺乏制约的权力有可能“寻租”,其结果是加重对小摊小贩的盘剥。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不是公众希望看到的。本来是一项立意高尚的政府立法,公众对法律条文也能够取得最大限度的共识,但对执行问题却常常抱以最大的担心。其根源正在于现实中“执行跑偏”的现象不胜枚举,法律赋予的公权成了一些部门、一些官员的私权。

  近年来,我国政府虽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但食品安全事件还是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国人挥之不去的梦魇。虽然99%的国产奶粉都合格,但公众普遍担心自己会买到那剩下的1%。说到底,是公众对于中国食品安全“没有信心”。要重建公众信心,只靠管控小摊小贩远远不够,必须要敢于打“老虎”,向大企业以及行业潜规则宣战,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即使是地方纳税大户,只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都要敢于痛下杀手。此外,还必须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既要严加监管又要严格执法,对存在问题的绝不姑息,并坚决铲除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实事求是地说,小摊小贩确实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也确实有必要加以引导和规范。但对于小摊小贩经营盒饭是一禁了之,还是采用领取执照,事后追责的管理模式?是全面禁止,还是逐步引导转正?很有讨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