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各种餐饮场所的促销广告又多了起来,可来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资料显示:不少餐饮广告中用来吸引消费者的优惠只是一个“噱头”,如果冲着优惠去,反而“吃”出烦恼。
“鲍鱼”原是豆制品
胡先生日前在松江一家酒店就餐,就餐价格1535元。就餐前,消费者看到店堂横幅广告上写明鲍鱼每只18元,就点了一道鲍鱼,没想到,端上餐桌的竟是素鲍鱼。鲍鱼突然成了豆制品,让消费者哭笑不得。经松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最后同意免收鲍鱼费,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点评:《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松江区消保委认为,酒店经营者没有执行上述规定:一是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是在点菜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抵价券”
使用受限
穆先生一家日前到金山石化一家火锅店二楼就餐,点完菜后,拿出该店的“抵价券”与营业员结账。营业员却表示,这张50元的“抵价券”当天到期,现在二楼不能用,只能在底楼大堂使用。消费者听后十分纳闷,因为当初消费时店方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凭本券店内使用”,并没讲“抵价券”限于底楼大堂使用。
经区消保委协调,店方认识到擅自改变“抵价券”使用范围的做法是错误的。经营者最后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抵价券”15天的使用时间。
点评:火锅店擅自改变“抵价券”的使用范围,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出尔反尔的说法和做法,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毛巾费”变身“餐位费”
近日,金小姐在嘉定一家酒店用餐,餐前要求把酒店提供的毛巾撤下,服务员说毛巾是送的。餐后结账时,金小姐发现对方还是收取了每人2元的毛巾费。服务员解释说,毛巾是免费的,这2元收取的是餐位费。金小姐质疑,店方既已承诺毛巾是赠送的,为什么收银条上显示的还是毛巾费?如要收取餐位费的,也应事先告知。
在消保委的交涉下,酒店最终同意退还相关费用。
点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一案例中,当消费者表示不需要毛巾时,服务员说是免费赠送的;当消费者发现收取了毛巾费时,又说收的是餐位费,显然是不合理的。至于餐位费,更是一种不明不白的消费,店内没有明确的店堂公告表明在酒店消费要收取餐位费,服务人员也没有向消费者作出说明
“鲍鱼”原是豆制品
胡先生日前在松江一家酒店就餐,就餐价格1535元。就餐前,消费者看到店堂横幅广告上写明鲍鱼每只18元,就点了一道鲍鱼,没想到,端上餐桌的竟是素鲍鱼。鲍鱼突然成了豆制品,让消费者哭笑不得。经松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最后同意免收鲍鱼费,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点评:《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松江区消保委认为,酒店经营者没有执行上述规定:一是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是在点菜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抵价券”
使用受限
穆先生一家日前到金山石化一家火锅店二楼就餐,点完菜后,拿出该店的“抵价券”与营业员结账。营业员却表示,这张50元的“抵价券”当天到期,现在二楼不能用,只能在底楼大堂使用。消费者听后十分纳闷,因为当初消费时店方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凭本券店内使用”,并没讲“抵价券”限于底楼大堂使用。
经区消保委协调,店方认识到擅自改变“抵价券”使用范围的做法是错误的。经营者最后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抵价券”15天的使用时间。
点评:火锅店擅自改变“抵价券”的使用范围,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出尔反尔的说法和做法,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毛巾费”变身“餐位费”
近日,金小姐在嘉定一家酒店用餐,餐前要求把酒店提供的毛巾撤下,服务员说毛巾是送的。餐后结账时,金小姐发现对方还是收取了每人2元的毛巾费。服务员解释说,毛巾是免费的,这2元收取的是餐位费。金小姐质疑,店方既已承诺毛巾是赠送的,为什么收银条上显示的还是毛巾费?如要收取餐位费的,也应事先告知。
在消保委的交涉下,酒店最终同意退还相关费用。
点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一案例中,当消费者表示不需要毛巾时,服务员说是免费赠送的;当消费者发现收取了毛巾费时,又说收的是餐位费,显然是不合理的。至于餐位费,更是一种不明不白的消费,店内没有明确的店堂公告表明在酒店消费要收取餐位费,服务人员也没有向消费者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