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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酒店经营滞缴房租 酒店公司是否可以收回?

案情:

  2007年6月,某酒店公司与黄某、毛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酒店公司将位于某地的A酒店出租给黄某、毛某经营,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6日止,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租金为268万元每年,每半年支付一次,遵循先付款后使用原则,提前一个月支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2008年5月,该酒店公司将黄某、毛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随后,黄某、毛某提出反诉。2008年8月4日,该酒店公司强行接管了酒店。

  原告某酒店公司在民事起诉书中指出,依照双方的约定,被告黄某、毛某应于2007年12月1日即支付后半年的租金134万元,然而被告在支付了90万元后,剩余部分却一直未予支付。原告曾多次向其催讨,被告均不予理会。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44万元的租金以及150万元的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又提出,由于被告未按期交纳2008年下半年的租金,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被告辩称,依照双方约定,承租人只有在无正当理由并迟延一个月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之所以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的租金是有正当理由的。其一,原告曾承诺因其酒店粉刷涂料而扣除7万余元租金;其二,原告尚扣留承租人营业款150万元而未与承租人结算。对于2008年下半年的租金,原告曾承诺2008年下半年租金的交纳与否,按法院的判决结果再做决定。因此,被告认为,既然该案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就应当以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唯一依据。所以,原告无权解除合同。而该酒店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强行接管酒店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观点评析

  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当地省高院再审,终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黄某、毛某虽存在迟延交付部分租金的事实,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告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酒店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以极其不当之行为擅自接管酒店经营,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案系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屠有先、王治国律师代理。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件的关键点是到底哪一方构成根本性违约。黄某、毛某虽有迟延交纳租金的行为,但确实存在正当理由。而且代理律师认为所谓的“正当理由”应该比“法定理由”的范围更加宽泛,因此黄某、毛某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而该酒店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强行擅自接管酒店,阻断了黄某、毛某依据合同享有的酒店租赁经营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而该酒店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