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刘建 杨先生设宴待客。餐毕,他向服务员支付了1.5万元.后却被酒店以未付款为由诉至法院,称收款人李某非本酒店员工,诉请支付包括1.5万元在内的全部餐费。查明,李某系酒店员工,在收款后已经逃逸,法官认为该1.5万元应由酒店担责。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除判决驳回上海永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杨先生支付1.5万元的诉请外,还一审判决杨先生支付餐费余额4650元。
2011年10月30日晚,杨先生在位于闵行的永泓酒店设宴待客。宴席结束后,酒店服务员李某递上帐单,要求杨先生结帐。杨先生即支付了1.5万元。令杨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酒店工作人员再次要求其支付餐费。杨先生当然不从,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并报警。原来,服务员李某是该酒店的新来员工,在拿到1.5万元后,当场携款潜逃。之后,由于双方协调未果,酒店将杨先生诉至法院,称李某并非本酒店员工,要求支付全额餐费。经查,杨先生当天在酒店共消费总金额20650元,其曾在订餐时支付酒席订金1000元。
法院认为,酒店虽表示收取杨先生钱款的李某非公司员工,但从酒店方员工在公安部门的笔录及员工登记表来看,李某确系酒店新进员工,为此,李某所收取的款项,应由酒店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于李某收取之金额,酒店虽提出异议,但因有证人证言,且酒店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否定,故确认1.5万元。当然,对于未支付的剩余金额,应由杨先生继续履行。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