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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晓锋 邢东伟通讯员翟小功 成皓 2010年,陈女士应聘到一海景酒楼工作,担任酒店楼面主任职务。2011年10月,该酒楼发生集体旷工事件。酒楼向陈女士发出通知称,陈女士身为楼面主任,非但没有制止大家的行为,还参与其中,给予陈女士停职处分。随后,陈女士向该酒楼反映其已经怀孕,要求继续工作,但遭到拒绝。此后,陈女士与酒楼为此事闹上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酒楼赔偿陈女士5400元。
法官表示,陈女士旷工半天,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煽动下属员工为了增加工资集体旷工,其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女性怀孕期间以任何理由解除孕妇的劳动合同。因此,酒楼作出解除与陈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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