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网记者 刘波 1月15日 15:47 报道) 1月6日下午,家住大渡口区的周卉(化名),收到了大渡口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她迫不及待的看着判决书上的内容,可是看完之后,很长时间没说一句话。
两个月前,周卉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家公司补发她8年的加班工资,共计211429.7元。
她做了八年厨师 却因维权被辞退
今年45岁的周卉,从2003年2月10日至2011年3月15日,一直在重庆某分公司里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1350元。起初,周卉是与这家重庆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过,从2008年1月1日起,周卉的劳动合同关系被转入到了另一家建设工程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在原来的公司当厨师。
然而,就在2011年3月15日,周卉突然被这家建设工程公司辞退。“公司说,我干得不好,其实我知道根本不是这个原因。”周卉有些气愤的告诉记者,公司辞退她的原因,是因为她和同事王芳(化名)多次去劳动部门反映公司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公司把他们两人都先后辞退了。
周卉离异多年,一个人居住在一套两室一厅的老房子里,生活节俭。直到现在,周卉也没有再能找到新的工作。“都嫌我年纪大了,不愿意聘用我。”她告诉记者,自己之所以要把三家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是因为她觉得自己太委屈了。
“我几乎每天都在加班!”
周卉说,她从2003年在重庆某分公司当厨师开始,一直和王芳负责公司里30多名员工的伙食。由于公司的工作性质特殊,员工采取轮班休息制,每一顿都有员工会来食堂吃饭。
“这八年来,我几乎每天都在加班!”周卉说,因此每顿都有员工来吃饭,厨房人手不够,她必须天天上班。“我要是不上班,那些员工就没有饭吃了。”周卉告诉记者,她每天上班时间是8:30-19:30,要做三顿饭。按照这样的时间来算,周卉每天的工作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定8小时工作制,3个小时。
虽然工作很累,很少有休息日,可是周卉一直没有太多的怨言。“我没什么文化和技能,找份工作不容易,多做点也就算了。”周卉说,自己这8年来,之所以一直没有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是因为她怕因此而被辞退。她唯一不满的,就是先后聘用她的两家公司都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可是,她没想到自己正常的维权,会丢掉了工作。
周卉一气之下,将某公司的总公司和重庆分公司,以及之后聘用她的那家建设工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她有求这三家公司一起支付这8年来,公司拖欠她的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3小时的加工工资,共计211429.7元。并且要求三家公司共同赔偿8年每年12个月的未办理养老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26460元,以及未购买医疗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7938元。
唯一的证人也告了这三家公司
在庭审现场,聘用周卉的建设工程公司提供了一份2008年1月1日,与周卉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工合同。合同上明确约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的工作制度,月工资为1055元(基本工资700元,奖金、加班费355元)等内容。
因此,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就算是周卉加班,他们也已经在每月的工资里,支付了加班费。
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周卉虽然一直说自己很少休息,天天加班。可是,她提供的证据却很难证明加班的事实。只有她唯一的证人,也就是她的同事,能证明她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1个小时。
然而,法院调查发现,王芳也已经向法院起诉本案的三个被告,诉讼请求基本相同,而她的证人也只有一个,那就是周卉。
因此,法院认为周卉和王芳之间,存在较大的利害关系。所以,法院最终认为周卉要求被告九鑫公司支付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每天加班3小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充分,不予以支持。
8年的加班费 她维权晚了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还发现,周卉在2007年12月31日,已经与某公司的重庆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为周卉未举证证明自己与某公司重庆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承诺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因此,法院认为2007年12月31日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截止周卉2011年4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早就超过了1年。所以,周卉对某公司总公司和重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面对法院的判决,周卉有些无奈。她说,正是因为自己不太懂法,所以才维权就晚了。不过,周卉并没有放弃维权。“我会尽量再搜集证据,该是我应得的,我就要努力争取拿到。”目前,周卉已经表示将上诉。
律师说法》》
不签劳动合同 可索要双倍工资
虽然,这起案件中,周卉与建设工程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已经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记者了解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通常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且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犯之日起计算。
所以,最终大渡口区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给周卉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11605元(2倍工资减去已付工资)。
那么,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的贺天强律师认为,劳动者应该及时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如果担心公司因为被投诉而辞退自己,劳动者可以要求监察部门保密个人信息。”
贺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真的因为被投诉,而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状告用人单位无故终止劳动合同并索赔。
贺律师认为,劳动者维权困难,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欠缺。他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要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就注意保留好证据。
比如加班时,可以将加班的书面通知或短信等内容保留下来。加班的时间,也可以做好记录,并让同事签字证明。这样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就会有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