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质检奖惩条例

酒店质检奖惩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和管理秩序,提高各级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提升软、硬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主要参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划分及评定》、《员工行为规范》、《入职指南》、《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下属酒店企业及酒店关联机构(如洗衣部)。
第四条 本条例侧重于经济上的量化奖励和处罚,但经济上的奖惩不能取代其它奖惩形式,因此,本条例须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合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 甲类过失的处罚

第一条 员工出现甲类过失,应给予解雇处分。在解雇的同时,取消当月绩效收入(或浮动工资),并按下列条款给予附带经济处罚,本章第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甲类过失的处罚范围。
第二条 在外经营或投资与酒店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事业,罚款200~500元。
第三条 在外带薪从事兼职工作(包括病事假期间),罚款200~500元。
第四条 危害、威胁店内任何人士,罚款50~200元。
第五条 未经上级经理批准私配酒店钥匙,罚款50~200元。
第六条 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斗,罚款100~300元。
第七条 向客人或同事索取金钱或其它报酬,罚款100~300元。
第八条 在店内作不道德交易,罚款100~300元。
第九条 使用、携带或收藏毒品、麻醉剂、枪支、黄色书刊等违禁品,罚款200~500元。
第十条 泄露酒店机密情报或伪造酒店文件,罚款200~500元。
第十一条 加入国家机关认定的邪教组织、反动组织或黑社会性质团伙,罚款100~500元。
第十二条 私自换取外币,罚款200~500元。
第十三条 偷窃酒店、客人或同事的钱物,处以5~10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向上司行贿,除没收贿赂外,处300~8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等商业贿赂,没收全部非正当所得,并罚款500~1000元,如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接受贿赂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酒店不适当场所赌博或围观赌博,罚款50~500元。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酒店设施、设备,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500元。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外事纪律,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三天,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 组织或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者,罚款200~500元,并承担造成后果的相关经济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充分理由故意拒绝执行任务,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二条 没有敲门或未经客人允许而进入客人房间,造成较坏影响的,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条 冒名顶替有关检查(如考勤、体检等)、考试、考核者(本人及顶替者),罚款50~200元。
第二十四条 从酒店内向楼外抛扔物品,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外,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五条 涂改、伪造、撕毁、隐藏单据,除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私自在酒店内推销自购物品,除没收物品外,处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私自消费酒店物料不按规定买单,私自购入填库者,除按规定买单外,处3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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