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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餐特许经营关系的双层结构浅析

中餐特许经营关系的双层结构浅析

王喜庆

(陕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陕西西安 710001)

摘 要:中餐特许经营关系表层表现为契约关系,反映特许经营模式中授权者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内涵;其深层则反映双方智力交换的成果。根据契约结构和智力交易结构的不同要求,选择适宜于中餐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模式对于中餐特许经营有着重要意义


餐饮特许经营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未、90年代初登陆中国以后,其发展进程正由理念认知进入自觉实践阶段。十多年来,许多餐饮企业运用特许经营方式,实现了品牌和企业自身的快速扩张,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但是,特许经营作为全球范围内的新型经济运营方式,有着严格的理论构架和涵义,更有着规范的进入准则和施行标准,任何表象化的理解以及单纯形式化的运作,都有违于特许经营的实质要求,在实践中也难于持续进行。因此,剖析特许经营关系的实质内涵,是特许经营能否在中餐企业中健康发展的关健。

1 特许经营关系的表层结构—契约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但作为一个概念,特许经营虽经无数学者诠释、定义,至今也没有形成共识性语汇表述。

目前,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被较广泛使用。即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评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或)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评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

我国目前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的基本规章—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将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总之,在对概念不同的诠释和纷繁的特许经营实践中,有两个关键点是共同的。其一是运营模式;其二是合同。确切地说,是以合同为连结点的商业运营模式。因此,我们说,契约是特许经营关系的表层结构。

一般说来,在我国的特许经营实践中,由于缺乏系统性地法律规范,缺乏对特许经营的深刻了解,从业人员往往将特许、连锁、加盟等混为一体,加上特许加盟、连锁加盟、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等伞形概念,使得特许经营存在着特许人与受许人理解差异、特许经营理论与实践差异等诸多矛盾,一定程序上阻碍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概念,在经济范畴内确实与加盟、联锁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含义;但在法律范畴内,特许经营与连锁是两种不同模式的运营方式。

所谓连锁经营,即是由在同一经营字号的总部统一领导下的若干个店铺或分支企业构成的联合体,按照一定的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规范进行的商业经营活动。它分为直营连锁、特许连锁(亦可称连锁加盟、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叁种形式。直营连锁是由同一经营主体投资或控股设立分店铺或分支机构的投资经营行为;特许连锁是由获得总部合同许可,得以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管理制度等等特许权,多元投资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为。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连锁公司与店铺均系独立的市场主体,各自拥有独立的资产所有权,各店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成员使用共同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可自行进行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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