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包间最低消费××元”等餐饮业耳熟能详的条款被北京市工商局列为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此举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中国烹饪协会更以公开信方式,提出:“不公平表述”以偏概全;“违法定性”理由牵强;行政干预违背改革原则。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责令北京市工商局立即整改,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舆论影响。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回应: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工商局还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对是否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具体的认定。
对于“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北京工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减少订席数量且未如约告知的,餐饮企业收取必要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统一按照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了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于消费者在餐厅丢失物品的情况,应当先对具体责任进行合理界定,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绝对化用语,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很多餐厅都规定:“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北京工商认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其也应当承担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
对于“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北京工商认为,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包间最低消费xx元。”北京工商明确表示,这是属于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规定,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的权利,也容易产生浪费等现象。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表示: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有理有据,应当形成社会各界共识。消协指出,餐饮行业部分企业,设置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其问题真正本质是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酒水并不体现凝聚餐饮企业员工服务与技术含量,制定高额酒水费用不符合常理。
而部分餐饮企业设置“包间最低消费”,客观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使消费者被迫购买超出其需求的服务,涉嫌强制性消费,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知情等合法权益,也直接引发推升过度消费,应当彻底取消。
消协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将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变相降低了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