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下称《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
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
《管理条例(草案)》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环境准入条件,避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责成运营单位封场,并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同时,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生活垃圾集约化处理园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
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 禁提供一次性木质筷
《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商品生产、销售、运输者应优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快递企业提高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水平,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并回收快递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鼓励电商企业使用包装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要求的包装材料,减少快递企业二次包装。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及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管理条例(草案)》明确,餐饮、住宿、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以能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产品,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量;餐饮经营者应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
对家具等大件垃圾回收, 应预约垃圾收集单位
《条例(草案)》要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四类。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
同时规定,对易碎或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采取防止破损、渗漏的措施后进行投放;对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回收点;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废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农业生产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