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到饭店就餐,如果没有特别提示,服务员一般都会给顾客放上消过毒的餐具、一次性筷子和湿毛巾。结账的时候,除了饭费之外,还要再为使用过的餐具、喝过的白开水交一点“附加费”。因为数额不大,多数顾客都对这笔费用“默认”了,收取附加费也成了“开瓶费”之争后餐饮业的一个新行规。
表面上看,饭店提供这些服务是为顾客着想的。比如让顾客心理上觉得更方便、更卫生,而且每个人一两块钱的费用也承担得起。但是别忘了,“从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每人每次一两块钱,看起来不起眼,累计起来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以一个中等规模的饭店为例,如果有20张桌子,每张桌子中午、晚上各接待两拨儿客人,每组四位客人,那么,一天下来饭店仅1块钱“消毒费”一项的收入就是320元,一年累计进账近12万元。
“餐具收费”已成为一些饭店提高营业额和利润的重要手段,而这些貌似合理的附加费事实上是商家利用消费心理打“擦边球”的乱收费。
消费者既然到饭店去消费,饭店自然应该提供一些最基本的服务,在顾客结算的饭费清单里,也理应包括座位、桌椅、碗筷等一些最基本消费条件的使用费。《餐饮服务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它形式价外加价”,饭店向消费者单独收取的“附加费”显然违反了这一“行规”。
《食品卫生法》第二章也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这就意味着饭店对餐具消毒是职责所在,而饭店却把消费者追求“干净整洁、安全卫生”的消费心理当作任意宰割的理由,无疑是一种转移义务的侵权行为。至于饭店通过什么方式消毒,是自己消毒还是委托消毒公司消毒,那是饭店经营方式的问题。如果餐饮企业把餐具的清洁包给消毒公司,那么这笔费用是餐馆与消毒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而不应该把这笔钱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试问,如果餐饮企业把洗菜、擦桌子都外包出去,是不是又可以巧立名目收取“净菜费”、“清洁桌椅费”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消费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有偿餐具需要在自愿基础上使用。但这种名义上的自愿消费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消费者心理,让消费者不使用觉得不好意思,由此产生一种心理上的“被迫消费”。
从“开瓶费”、“餐位费”、“不准自带酒水”再到如今的“消毒费”、“茶水费”,餐饮业的收费项目层出不穷。虽说不是什么大数目,但折射出来的却是生产经营者服务意识的淡薄和对社会公德的冷漠。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的今天,我们除了完善法治、加强监管、规范收费之外,是不是更应该树立有良知的财富意识?因为消费不单纯是一种钱物交易,还是一种心理感受。能否树立和谐的消费关系,说到底,还是要靠商家的经营理念和道义良知。(来源:燕赵晚报)
表面上看,饭店提供这些服务是为顾客着想的。比如让顾客心理上觉得更方便、更卫生,而且每个人一两块钱的费用也承担得起。但是别忘了,“从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每人每次一两块钱,看起来不起眼,累计起来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以一个中等规模的饭店为例,如果有20张桌子,每张桌子中午、晚上各接待两拨儿客人,每组四位客人,那么,一天下来饭店仅1块钱“消毒费”一项的收入就是320元,一年累计进账近12万元。
“餐具收费”已成为一些饭店提高营业额和利润的重要手段,而这些貌似合理的附加费事实上是商家利用消费心理打“擦边球”的乱收费。
消费者既然到饭店去消费,饭店自然应该提供一些最基本的服务,在顾客结算的饭费清单里,也理应包括座位、桌椅、碗筷等一些最基本消费条件的使用费。《餐饮服务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它形式价外加价”,饭店向消费者单独收取的“附加费”显然违反了这一“行规”。
《食品卫生法》第二章也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这就意味着饭店对餐具消毒是职责所在,而饭店却把消费者追求“干净整洁、安全卫生”的消费心理当作任意宰割的理由,无疑是一种转移义务的侵权行为。至于饭店通过什么方式消毒,是自己消毒还是委托消毒公司消毒,那是饭店经营方式的问题。如果餐饮企业把餐具的清洁包给消毒公司,那么这笔费用是餐馆与消毒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而不应该把这笔钱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试问,如果餐饮企业把洗菜、擦桌子都外包出去,是不是又可以巧立名目收取“净菜费”、“清洁桌椅费”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消费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有偿餐具需要在自愿基础上使用。但这种名义上的自愿消费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消费者心理,让消费者不使用觉得不好意思,由此产生一种心理上的“被迫消费”。
从“开瓶费”、“餐位费”、“不准自带酒水”再到如今的“消毒费”、“茶水费”,餐饮业的收费项目层出不穷。虽说不是什么大数目,但折射出来的却是生产经营者服务意识的淡薄和对社会公德的冷漠。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的今天,我们除了完善法治、加强监管、规范收费之外,是不是更应该树立有良知的财富意识?因为消费不单纯是一种钱物交易,还是一种心理感受。能否树立和谐的消费关系,说到底,还是要靠商家的经营理念和道义良知。(来源: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