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初中生酒后被打致一级伤残
北京市首例因向未成年人售酒,商家被索赔案件近日将在房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记者从房山法院了解到,被告之一即向初中生售酒的小饭店可能因此支付巨额赔偿款。此案或将改变人们对酒类“禁售令”禁而不止、禁而不罚的传统认识,从而起到重大的警醒教育作用。
刘某与韩某是初中三年级的同学,2012年2月25日中午,两人受同学丁某邀请,到村里一个小饭店吃饭。席间刘某与韩某因喝酒问题言语不和,喝高了的刘某跟随在去厕所的韩某身后,用啤酒瓶将韩某头部打伤,造成韩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重伤),至今仍昏迷不醒。8月,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韩某的家长将刘某及其父母、聚会组织者丁某、饭店业主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原告认为,饭店业主隗某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白酒及啤酒,违反了商务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韩某伤情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康复治疗、辅助残疾器具、今后护理依赖程度、伤情所需营养期、护理期等提出鉴定申请。据了解,原告伤情已达到最严重的一级伤残,对于当事人来说,其总损失可以说是个天文数字。而饭店老板也可能面临高达数十万元的赔偿款。
困境
“禁售令”形同虚设管不住商家
据了解,早在199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有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2005年7月1日,商务部颁布规定,全国酒类经营者都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尽管法律法规三令五申,但“禁售令”并没有管住商家,未成年人仍能随意买到酒类商品。对此,部分商家解释:一是来买烟酒的未成年人声称是家长让来买的,商家无力明辨真假;二是出于营利目的,认为“我不卖,他也会从其他地方买,上门的生意干吗推掉?”利益驱使,违法成本低,加上监管手段的缺失,都使得“禁售令”形同虚设,处境尴尬。
析案
可能改变对“禁售令”模糊认识
部分地方在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方面走在了前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和举报电话。任何人不得指使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违反该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烟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拒不执行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专家认为,“禁售令”没有指出执法主体是谁,也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存在实体、组织和程序的缺失,很难从一部“书面的法律”变成“行动的法律”。本案的审理有可能改变这一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