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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服务员盗窃被判刑

-西部商报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获悉,被告人马某因在某餐厅做服务员期间,盗取他人现金10000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1月22日晚上11时许,刘某和朋友到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一家“烤肉美食城”内消费。餐后,刘某结账时发现他放在上衣口袋内的10000元现金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重新犯罪。故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