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宝马入宿酒店,不料夜里爱车被人撞损坏,肇事车随即从酒店逃离。车主在进行保险理赔后,对于余下的4013.10元,金某以酒店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酒店给予赔偿。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对车主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判令该酒店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13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夜宿酒店爱车被损坏
今年4月7日22时左右,原告金某入宿被告东升某酒店处,并将其名下宝马X5越野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消防通道上。次日凌晨2时30分许,一辆小汽车在停车场内与该粤T牌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车辆损坏,事后肇事者驾车逃逸,酒店的保安员立即报警。
同年4月16日,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定金某名下汽车因此次事故定,损失了13377元。5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作出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无名氏承担全部责任,金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告酒店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据了解,金某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所投保的类型为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别,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本上免赔率为30%。因此,保险公司核准赔了9363.9元给金某(13377元×70%)。对于余下的4013.10元,金某以酒店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酒店给予赔偿。
该酒店辩称,金某车辆与一辆川牌蓝色小车发生碰撞,该小车驶出时,保安没来得及拦住,该车肇事后逃跑,保安员即报警处理。
该酒店代理人表示,金某要求酒店负责车辆损坏赔偿的要求毫无根据。首先,金某车辆停泊的位置不是车辆停放位,车主不按保安员指挥,强行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处,属乱停乱放;其次,该酒店保安员已经积极配合了车主事故处理,协助交警现场取证。
法院另查明,酒店的停车场旁有提示称,该车场只提供车位,不负责车辆财物保管。
法院:
酒店管理不善应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金某与酒店之间为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金某交付服务费,酒店提供客房给原告住宿和提供车位停放车辆,酒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此次事故造成金某经济损失4013.1元。而对于无法查清肇事车辆的责任,应被认定为酒店方对停车场的管理不善所致,故金某无法获得赔偿的4013.1元属实际损失,应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表示,金某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的人行消防通道上,并非导致无法查清肇事车辆牌照的因素,因此,法院对此辩驳意见并未采纳。
法院判定,金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013元的诉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