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原料进货处罚质检条例

  (1)各部门固定验货人员,凡迟到者,每次处以10元以上的罚款;不参与验货者处以该部门部长处以20元罚款。
  
  (2)原料申购时,数量不准确或模糊,或未申购,导致产品估清或多积压变质者,对开单责任人和该部部长处以20元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中午1:30,晚8:30)一次。
  
  (3)各部门开单一式三份(底单、质检、采货),验货人必须照单受货,未经质检厨师长同意多收者,发现一次处以10元罚款。
  
  (4)验货不认真,致使腐烂变质或不合格原料进入中厨房,造成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处以责任人30元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一次。
  
  (5)各验收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验收工作态度,纯属私自(未经协商同意)行为,对共货商刁难,造成原材料回货不足而造成估清者,处以50元罚款,并记书面警告一次。
  
  (6)各验货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中午10:00以前,下午17:00以前冬季另订)内行使完收货权力,未经质检厨师长允许而擅自验货者,发现一次处以10元罚款。
  
  (7)验收后不及时见将合格原料整理进入中厨部而导致原料变质或长时间搁置在外,则处以责任人及该部部长每人20员的罚款。
  
  (8)每日各部部长必须准时、准确上交原料进货报告,凡迟交或不交者,罚款10元活或20元(中午10:30,晚上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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