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职业餐饮网>>餐饮管理>>法制法规>>正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等。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主要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括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自助餐)等。
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凉菜(又称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人造奶油、植脂奶油等而制成的糕点食品。
现榨果蔬汁,指以水果或蔬菜为主要原料,以压榨等机械方法加工所得的新鲜水果或蔬菜汁。
自助餐,指集中加工制作后放置于就餐场所,供就餐者自行选择食用的餐饮食品。
(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等。
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
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六)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七)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八)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九)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
(十)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
(十一)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十二)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范中“应”的要求是必须去做;“不得”的要求是禁止去做;“宜”的要求是以这种做法为最佳。


  • 法制法规 热门阅读

精品课程